本报消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按照电动自行车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落实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配件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生产者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条例设置专章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和消防安全,包括明确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放置电池或者充电的区域,明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环节的管理责任。
条例设置“柔性执法”条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