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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报代管理”亟需法治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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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新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了一起校园纠纷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宋某发现同学周某玩手机,遂向老师举报,并从周某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老师为此奖励宋某一瓶牛奶。事后,周某将举报者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针对这一案件,法院判决由打人者周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织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网”

■ 熊丙奇

为何学校以及被打的同学,都要承担责任?

通报说得很清楚,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

被打同学虽为了遵守学校规定而将打人同学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其本人要承担责任,也可依法减轻打人同学的民事责任。

这一案例,对部分学校推出“鼓励同学相互举报”的措施给出明确判断:法律不支持这一做法,这一做法本身就涉嫌不文明。

就这一案例而言,老师的做法是“错上加错”。学生从同学书包中搜出平板电脑并举报,老师应明确反对并批评这种行为。因为在没有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拿走他人物品,是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老师不仅没有指出、制止,反而对其进行奖励,如此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显然无法实现禁止学生违规带平板电脑入校的目的,也难以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这些原则出发,鼓励同学举报的做法明显与之相悖。

比如,部分学校为表彰举报者,对被举报者当场批评。这种处理方式忽视了被举报者的人格尊严,还可能让被举报者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举报者怀恨在心、实施报复,反而加剧同学间的矛盾。

从更深层影响看,鼓励未成年人举报可能导致价值观偏差。未成年人尚处于认知发展阶段,频繁参与举报行为,容易将人际关系简化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对立模式,混淆善意提醒与“揭发检举”的界限,影响其对是非善恶的判断,不利于形成健康的社交观念和心理品质。

也有人说,如果存在校园暴力、欺凌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同学也不能举报吗?这是把鼓励相互举报,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守护校园秩序混为一谈。

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遭遇欺凌,或是发现同学有涉嫌违法行为时,当然应该报告老师、家长,甚至报警,这是学校应该教育和鼓励的,但这和打小报告,举报同学带手机进学校、说教师的“坏话”是不同的。

校园文明和法治的基本尺度是,教育学生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不要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每个人都要有明确的底线和边界意识。

回到这一案例。打人同学行为是错误的且要承担责任,但法院没有和稀泥,而是明晰具体责任、依法问责。根据这一案例,各地教育部门、学校,都有必要清理鼓励学生举报的所谓“文明”治理措施,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鼓励举报同学被判担责具有警示意义

■ 刘希平

从法院的判决依据来看,其有着充分的合理性。周某打伤宋某,侵害他人身体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点毫无争议。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行为都应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即便出发点是好的,也不能以违法的方式去践行,所以宋某需自担部分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学校被判定担责,关键在于其鼓励学生互相检举的管理方式。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一个缺乏边界、过度鼓励检举的校园环境里,同学间本应纯真的友谊和信任被破坏,极有可能引发各类矛盾冲突,对青少年尚在成长中的人格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于这一判决,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学校担责是否恰当。一部分人认为法院判得合理,学校的管理方式确实存在问题,其对学生行为缺乏正确引导,在制度设置上存在缺陷,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在明知宋某擅自取走周某物品上交的情况下,未及时指出宋某行为的不当之处,也未与周某进行有效沟通,任由矛盾滋生。鼓励举报的做法更是将学生置于一种紧张对立的关系中,与教育应营造的和谐、信任的环境背道而驰。但也有人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觉得周某打人是直接导致宋某受伤的原因,应该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不能因为学校的管理问题和宋某自身行为的瑕疵就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更不应让学校担责。他们认为学校制定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本身并无错,举报行为也是为了维护校规,学校不该因鼓励举报而被追责。

然而,这种观点忽视了事件背后深层次的教育和社会影响。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职责不仅仅是制定规则,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遵守规则,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鼓励学生相互检举,尤其是在缺乏明确边界和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容易让学生产生误解,将举报作为一种获取利益或打击他人的手段,这与教育的本质相违背。

这份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提醒学校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对学生人格发展和价值观形成的影响,不能为了追求表面的秩序而采取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学校应通过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学生自我管理等方式来维护校园秩序,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同时,对于学生而言,要明白在追求正义和遵守规则的过程中,不能逾越法律和道德的边界,要学会以合法、合理、尊重他人的方式解决问题。

这起案件也为广大家长和教育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让我们重新审视校园管理和教育方式,共同努力为青少年创造一个健康、和谐、充满信任的成长环境,让他们在正确的价值观引导下茁壮成长。

校园管理需以法律理性厘清责任边界

■ 余明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新闻通气会上通报了具体的判决理由:因周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起诉索赔。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应担责,宋某擅自拿他人平板电脑行为不妥,减轻周某责任;学校未正确引导学生、未有效沟通且鼓励检举引发矛盾,也有过错。这一判决,具有深刻的普遍警示意义,值得深入反思。

这起案例中,学校严禁学生带电子设备并鼓励学生举报,初衷或许是维护教学秩序,保障学习环境。从表面上看,这一举措似乎能快速有效地遏制学生违规使用电子产品的现象。但事实上,这种“以举报代管理”的方式,却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盒子”,释放出诸多负面影响。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校园环境,就像一片被乌云笼罩的天空,让同学们之间失去了信任与温暖,取而代之的是相互防备、猜忌。原本亲密无间的同学关系,变得紧张而脆弱,甚至引发了肢体冲突,让校园不再安宁。

对于学生而言,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和尊严,这是不可侵犯的底线。学生们在成长过程中,应学会尊重他人,懂得人与人之间的边界和分寸。而学校的这种鼓励举报的方式,无疑模糊了这种边界,让学生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法院的判决,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校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法院明确指出,打人者周某应担责,宋某擅自拿他人平板电脑行为不妥,减轻周某责任;学校未正确引导学生、未有效沟通且鼓励检举引发矛盾,也有过错,并依法划定了各方责任。这一判决,不仅是对个案矛盾的有效化解,更是对学校在制度设置、日常监管和法治教育方面安全保障义务的充分提示。

具体而言,从制度设置看,学校谋划制定校规校纪时需充分考虑学生权益与感受,注重合理、科学、人性化,而非仅追求管理便利,忽视学生人格尊严与权利保护,让校规成为引导学生成长的准则,而非畸形成长的有意无意“助推剂”。日常监管中,学校不能依赖学生相互举报这一懒政维持秩序,而应加强沟通交流,如通过主题班会、心理辅导等引导学生,培养自律与自我管理能力等。此外,法治教育是校园管理重要部分,学校需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让学生尽早树立正确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规与校规。

“教育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校园管理也应该如此,用科学合理的制度、温暖人心的沟通和深入人心的教育,去唤醒学生内心的善良和美好。这起学校鼓励举报同学被判担责的案例,无疑及时敲响了警钟。希望所有学校能够从中吸取教训,推动校园管理从“结果应对”向“风险预防”转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校园重新成为孩子们健康成长的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