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办理代表议案。尽管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不同,但办理代表议案的工作流程基本相同,办理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专门委员会派员参加大会议案组的服务工作。如每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都会安排工作人员在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工作,为代表团和代表提出议案、为大会秘书处接收议案提供服务,与代表团相关工作人员和代表进行沟通,必要时派工作人员到驻地向代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作出解释说明,协助代表提出议案。
第二,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召开议案办理会议。收到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后,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时按照议案的内容和涉及的立法项目进行梳理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由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专门会议,请议案涉及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将议案交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供委员会审议时参考。
第三,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代表意见。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就议案办理有关情况直接与代表沟通联系,委员会领导带队到地方开展调研并听取领衔代表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召开会议,请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与议案领衔代表参加会议,就议案涉及的工作和立法情况直接进行沟通交流。
第四,研究审议议案。根据调研、座谈听取的意见建议及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办事机构逐项研究,提出每一件议案的初步答复意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或者委员会领导审核同意后答复代表。同时,办事机构起草议案审议结果通告稿,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议案办理结果一般可以分为五种情形:
第一类,法律审议通过或正在审议。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的相关法律案已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或者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适时安排继续审议。
第二类,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已正式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有关单位抓紧研究起草,待法律草案成熟时提请审议。
第三类,建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很有必要,立法条件和立法时机都比较成熟,建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
第四类,等条件成熟再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确有必要,具备一定的立法条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建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
第五类,暂不列入规划或者计划。议案提出的立法项目有必要,但立法条件、时机尚不完全成熟,建议暂不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工作计划。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