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小切口、有特色”立法课题研究组
2019年山西被确定为全国唯一的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专项试点省。改革的主要做法是通过治理法治化、服务规范化、保障标准化、管理精细化、机构职能化、手段信息化、评价绩效化、资源集约化、队伍专业化,推动办公用房等不动产、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家具、省级干部服务保障、政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机关运行经费、省直住房保障和后勤服务九个方面集中统一管理。2019年省直机关原先分散在不同地点的28个厅局、74个事业单位、4800名工作人员实现集中统一办公,一年节约财政资金7600万元;公车使用一张网,比传统公车出行模式降低成本8.25%,集约优势、规模效应逐步释放。
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改革是对行政公物管理的探索,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个层面。解决服务保障资源占有和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破除改革中遇到的职能集中不够、边界不清、交叉重叠等难点堵点,既要靠改革来推进,也要靠立法来规范,使改革成果法治化。为此,专门制定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在赋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也设定了与其相对应的责任,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科学界定机关运行保障的内涵
传统的机关事务管理以“后勤服务”为主要表现形态,改革后的机关事务管理以“运行保障”为主要表现形态,除了具备基础的保障和服务职能,还有监管职能,体现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依法行政。从“后勤服务”到“运行保障”,是一种从党政机关内部“家事”向制度化“事业”的转变。条例明确,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进行统筹、配置、管理、监督等行政活动。把机关运行保障界定为一种“行政活动”,不仅意味着机关事务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同时也便于从法规层面明确机关运行保障方面的事权,做到既规范主责主业又实现保障有力,这也是行政公物管理立法的应有之义。
明确机关运行保障的主管
部门和职责
针对“每家每户”办后勤的弊端和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问题,条例将履行机关事务工作职能的事权集中起来并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的组织实施;将改革之前分散的机关事务管理职能从党政机关进行剥离,如将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职能从自然资源和建房需求单位剥离、办公用房的所有权人集中统一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事权,使各职能部门减少微观事务,把精力集中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当然,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绝不是要主管部门事无巨细、大包大揽,机关内部的具体日常事务仍由机关自己承担,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规范使用经费、资产、服务、能源、资源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规范机关运行保障的任务要求
机关事务包罗万象、琐碎繁杂,条例明确规定并细化了服务保障内容,覆盖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基本领域。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设施、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权属用途、调配使用、利用处置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服务,对与本级机关运行保障有关的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保障本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对本级机关闲置、待处置、超标准配置和临时机构的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提供统一的物业、餐饮、安保、绿化等服务,负责本级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餐饮、住宿、车辆等服务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制度
分别就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经费管理、政府采购、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方面的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制定实物定额、服务标准、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机关运行经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属于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等集中统一管理事项的,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以及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工作制度。机关运行保障项目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条例还明确规定了计划的申报、制定、执行、调整和执行情况报告相关程序。
为落实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还分别就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从社会监督、征求服务保障对象意见建议、同级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及投诉举报制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确保机关事务管理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
条例的出台既是对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试点工作的制度升华,也为国家开展行政公物管理、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工作作出探索。社会各界普遍反映,通过立法推动了资源能源节约、提高了各级机关运行效率,人大办了一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