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 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易行为日益频繁,日常消费活动中,一些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起诉成本高、所涉标的额小,大多数消费者被迫放弃维权。但这种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已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消费者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消费者公益诉讼产生的背景
日本消费者组织研究会发布的报告书《以消费者团体为主体的团体诉讼制度和消费者团体的作用》显示,日本社会面临的消费者损害状况,主要有损害数量激增、损害数额小及以高龄老人为目标的消费者损害案件多发,犯罪手法呈现恶性化、巧妙化的特征。
日本在建立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之前,消费者损害数量以及咨询案件的数量都呈现急剧增长的态势。并且,以老年人等社会弱者为目标的消费者损害形式也开始频繁发生。面对这样的状况,传统的个人诉讼以及选定当事人诉讼难以充分发挥其救济作用。考虑到个人受到的损害及诉讼所付出的成本,个人往往放弃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普遍希望能建立一种有效的诉讼制度来抑制经营者侵害的发生和反复。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内容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于经营者实施的违反《消费者合同法》的不当行为(如不当的劝诱行为、不当的合同条款等)能够要求其停止,并可以通过裁判程序恢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预防未发生的消费者损害以及防止已发生损害的扩大。
停止不当行为诉讼制度的运用,是由内阁总理大臣认定的“适格消费者团体”,有权提起停止不当行为诉讼,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不当的劝诱行为和不当合同条款的使用。停止不当行为诉讼的流程包括: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向适格消费者团体提供情报,适格消费者团体进行内部讨论之后,通过发出建议书或要求书的方式与经营者进行交涉,如果经营者改善,则达成裁判外的和解;如果经营者拒绝改善,就对经营者提起停止诉讼的事前请求,如果仍不改善,则提起请求停止诉讼,获得判决。
停止不当行为诉讼不能直接挽回消费者的损失,但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实现这一目标。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运用,是当经营者的不当行为致使数10人以上的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由内阁总理大臣认定的“特定适格消费者团体”,代替消费者提起“消费者损害恢复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诉讼的“二阶段”型构造
损害赔偿诉讼的流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共通义务确认之诉,二是对象债权确定程序。共通义务确认之诉是指由于消费者合同给多数的消费者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基于这些消费者事实上以及法律上共通的原因,请求法院确认经营者对这些消费者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诉讼。共通义务确认之诉只是确认经营者的给付责任,并不涉及实质上的给付。该阶段被称为“二阶段”诉讼中的第一阶段。其既判力的范围扩张,对当事人以外的特定适格消费者团体以及与该共通义务确认之讼相关的消费者(后续债权申报的消费者)都有效。通过第一阶段的程序确认被告的给付责任之后,第二阶段程序就是确定给谁支付多少金钱的程序。
第二阶段的债权确定程序,是由实施第一阶段共通义务确认之诉的适格消费者团体,以第一阶段的被告为相对方,向负责第一阶段一审终局判决的地方法院提出开始确认债权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布公告募集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为了确保对象消费者的募集,对经营者课以一定的协助义务。在申请团体有相应请求时,经营者必需毫无延迟的,在网络、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其他场所以公众容易看到的方式,公布上述事项,并负有向申请团体开示顾客名单信息的义务。收到通知或公告的消费者,通过授权给该消费者团体的方式,参加至第二阶段程序中以确定自身债权。收到授权的申请团体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在接受申请团体的申报后,法院的书记官根据债权申报,制作消费者申报表,并在消费者申报表上记载申报债权属于何种类型等内容。
经营者对于申报期间的申报债权,必须在承认期间内作出是否承认的决定。若经营者在认否期间没有作出回应,就视为承认申报债权的内容。在经营者承认全部申报债权的内容时,该债权申报的内容就确定了,书记官必须按照该内容记载申报消费者表。该申报消费者表的记载,与确定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该申报消费者团体,可依据申报消费者表的记载对经营者申请强制执行。在经营者否认全部债权时,申请团体必须在距认否期间截止日的一个月以内判断是否对经营者的否认进行争执。申请团体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作出争执的申请,申报债权的内容就按照申报债权认否的情况进行确定。该内容的记载与确定判决具有同一效力。
在经营者部分或全部否认申报债权,而消费者团体对该否认也进行争执时,法院可就该债权径行作出简易确定的决定。法院在作出简易确定决定的场合,必须询问双方当事人。特定适格消费者团体、申报消费者、经营者任何一方,在对法院径行作出的简易确定决定不服时,自简易确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不变期间)以内,可以向作出简易确定决定的法院申请异议。法院认为该异议申请不合法时,应作出驳回决定,对该决定可以提起即时抗告。该异议申请合法时,简易确定决定就失去了效力,并被视为在债权申请之时即对作出该简易确定决定的法院提起诉讼。至此,由债权申报的非诉程序转为普通诉讼程序。
通过停止不当行为诉讼以及损害赔偿诉讼的二元程序设置,既阻止了经营者的不当行为,防止更多消费者受到损害,又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予以救济,使受到损失的财产得以恢复,实现了保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