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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院民事独任制特点

■ 王琳熹 王 楠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法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所审案件负责的制度。它与合议制相对称而存在。对此,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

独任制受案范围

各国对民事独任制的受案范围从标的额度、案件性质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日本民事案件中的独任制适用简易法院和地方法院。简易法院管辖标的额不超过90万日元的案件;地方法院审理范围包括诉讼标的额在90万日元以上的案件,价格不能计算的案件,属于身份关系、人格权等非财产关系的案件,以及不服简易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

在英国,分布于全国各地的郡法院承担了解决民事纠纷最主要的职能,郡法院初审的民事案件约占全部民事诉讼的85%。凡是郡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均是实行独任制。由于高等法院分为三个分庭,因此对实行独任制的案件从性质上进行了专门划分。从受理案件的范围上看,标的额为5000英镑以上的普通一审民事案件由王座分庭受理;公司的税务纠纷、公司破产以及专利案件等由大法官分庭专属管辖;家庭事务产生的纠纷则是由家庭分庭审理。由于初审案件普遍适用独任制,因此,尽管管辖的案件性质不同或是参与审判人员的身份不同,这三类审判庭在审理一审案件时都适用独任制。

在法国,初审法院也根据受理案件标的额的不同进一步划分为三类法院:小审法院、大审法院以及近民法院。小审法院负责标的额4000欧元以上1万欧元以下的动产案件诉讼,对于4000欧元以下的不动产租赁纠纷案件、消费信用合同纠纷案件、侵权占有纠纷案件等一系列案件也要受理。审理案件普遍适用独任制,相对应的诉讼程序更为便捷高效。大审法院是普通的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审理时多采用合议制,部分案件也可以裁量适用独任制。近民法院是法国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型法院,管辖的是标的额不超过4000欧元的一审小额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但近民法官并非由职业法官组成,而是由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组成。

独任制程序特点

独任制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简便,而且这种简便尊重审判规律,科学合理。通常将独任制优点概括为“简易、迅速、低费用”。

起诉手续简化。在日本,向简易法院起诉的,可口头进行,不必写明请求原因,只要将纷争要点明确化即可。法院书记官将这种口头起诉做成报告书,视为诉状。

当事人参与分案。英国法院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将某一案件分配到诉讼额标准较高的程序中,但如果要将某一案件分配到诉讼额标准较低的程序中,则必须取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得重新安排。

审理环节的简略。英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诉讼请求金额在5000英镑以下的案件,不设陪审团,不进行证据开示,简化庭审调查过程,甚至可以在休息日开庭。在小额诉讼中,只有在诉讼程序严重违法或法院适用法律程序错误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上诉才会被接受。

审判时间迅速。在法国民事诉讼中,有一个紧急审理裁定程序,主要用于迅速、简便地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对紧急审理裁定程序作了解释:紧急审理裁定程序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到场或对其传唤之后作出的临时性裁判决定的程序。紧急审理裁定程序最大的特点是迅速性。通常在传唤状送达后三日到两周内开始口头辩论。辩论结束后就作出判决。正因为有这个特点,所以在紧急审理裁定程序中实行独任制,由一名法官审理,确保案件审理的迅速性。

不必事事见面。日本法院认为恰当时,不必亲自询问证人或鉴定人,让他们提交书面材料即可。日本口头辩论进行期日,当事人一方缺席或即使出庭也未作本案辩论的,但在之前提交了准备的书面材料,其书面材料记载的事项可视为陈述的内容。

独任制与合议制的关系

独任制与合议制的关系表现为既互相分离,又互相渗透,而且独任制本身还在向更加简便的方向转化。

独任制与合议制的分设。一是两种程序法院分离。一般来讲,同一法院(庭)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职能。如法国简易程序的适用属于同一级别的不同法院,其案件初审主要是在大审法院与小审法院之间分配。大审法院管辖法律没有规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所有民事案件,小审法院则只受理小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更简化。二是两种程序法院属于不同级别。在日本,两种程序的法院属于不同级别的法院,在一审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额在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由简易法院管辖,超过的则由地方法院管辖。

独任制裁定合议制。在日本的地方法院中,一审案件原则上都是独任制,但有一类案件称为裁定合议案件,适用合议制审理,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一是合议庭决定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二是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最低刑期不少于一年的刑事案件;三是上诉案件;四是其他法律规定须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合议制或自行决定合议制。在英国,凡涉及有关书面名誉侵权、口头名誉侵权,诬告以及非法拘禁的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适用合议制,当事人的这种申请是否获得允许也取决于法院的裁量。在法国,法律规定要扩大一审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的范围,将案件适用何种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独任制的细微化。从各国的发展趋势看,有的已在独任制程序中分离出更细、更简单的程序。如日本规定标的额在30万日元以下的纠纷,审理程序更简便,或是要求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或是引进假日法庭受理,或是规定一审终审,或是限制上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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