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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再审职权配置 加强审判监督指导

——北京高院确保再审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相统一工作纪实

■ 本报通讯员 刘 伟 方小康

改革再审程序是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重要创新举措,对进一步提升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纠错能力、强化审级监督职能,统一辖区法律适用标准等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充分结合试点工作要求和辖区司法实践,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放在首位,优化再审职权配置,加强审判制约监督,调整再审资源匹配,有效提升了再审审查、审理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切实促进再审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

优化再审职权配置

守住公平正义“生命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本次试点调整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关于再审申请原则上“上提一级”的规定,明确对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再审纠错主要由本院进行。

为打消当事人对高级法院再审“自我纠错”公正性的疑虑和担忧,北京高院优化调整再审职权配置,强化不同审判庭室之间的制约监督,明确对于该院终审案件的再审申请,由申诉审查庭负责审查,经审查裁定再审的,由审判监督庭审理。北京高院副院长孙玲玲表示,采用“三分离”的模式,能够最大程度消除原审审判庭对再审申请审查的影响,有效避免“终审、再审审查、再审同一庭室”的现象,在防止司法不公和廉政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确保再审审查到位和精准纠错。试点以来,北京高院共受理不服该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1021件,经审查提起再审19件,未出现群众担忧的高驳回率现象。

同时,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解决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北京高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 保证再审案件裁判标准统一的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对高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审查,需召开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进行个案研究,符合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且拟定再审案件的,还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决策把关职能,打造对再审案件审判权监督管理的全闭环。

加强审判监督指导

划定裁判尺度“标准线”

“之前,北京高院对口业务庭审理各中级法院的上诉案件,申诉审查庭审理各中级法院的再审申请案件,有时会出现思路不一致的现象。现在,北京各中级法院的案件不论上诉还是再审审查,统一归口对口业务庭,我们办案也更加顺畅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邹治感慨道。

试点后,为防止出现再审申请审查、再审和对下监督指导“两张皮”的情况,北京高院将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统一归口相应审判条线的业务部门办理,转变以往均由申诉审查庭集中办理的做法。北京高院督查办(司改办)主任刘书星介绍说:“通过案件归口办理,有效促进了再审程序与对下指导的协调衔接,也理顺了立案庭、申诉审查庭、审判监督庭和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职能及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各审判业务部门对下级法院的指导职能,实现‘谁审查、谁指导’,更有利于裁判尺度统一。”

为进一步加强再审监督指导职能,北京高院修订了《关于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明确将涉及在本市法院、审判专业领域间统一法律适用的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形成统一法律适用成果,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截至目前,已有两件再审案件转化形成参阅案例,对统一相关审判条线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开发上线参阅案例数据库,为各级法院审判类案提供便捷司法辅助。

调整再审资源配置

提升司法公正“原动力”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中,由于借贷发生时间较早,且各方主体之间关系复杂、资金往来频繁,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又提交了大量记账凭证作为新证据,导致案情扑朔迷离,令人难以分辨。北京高院审判监督庭根据试点后再审权力运行规则,调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法院判决,并向法院发来感谢信。

试点后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数量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此,北京高院结合再审程序改革后各部门的职权配置、案件数量和办案难度等情况,调整优化审判资源,实现人、案、岗科学匹配。目前,北京高院已对24名中层干部、55名普通干警进行岗位调整,将优秀业务骨干和党员干部交流到再审审判等重要岗位,并开展再审案件审查实务等系列培训,为承接再审审查职能的部门增补了具有相应审判经验的法官,法官的年龄、专业结构更加合理。北京高院政治部干部处处长邢瑞表示,为不同审判领域的再审案件配齐配强法官和法官助理,不仅有利于公正高效办理再审案件,更是为高级法院全面充分发挥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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