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等人出资组建诈骗团伙,先后招募郭松清、兰林峰担任团队组长,招募丁某等多人为成员实施诈骗犯罪。该团伙通过社交软件聊天骗得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下载虚假投资软件,待被害人投资后,采取控制后台数据等方式让被害人“投资亏损”,以此实施诈骗。同年9月5日,丁某得知被害人赵某拟进一步投资60余万元后,在电话中向赵某坦承犯罪,提醒其停止投资、向平台申请退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丁某自行脱离犯罪团伙。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丁某等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等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明云、杨智强等人10年零6个月至1年零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后,丁某上诉提出,因其主动提醒被害人并自行脱离犯罪团伙的行为,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预警行为不构成自首、犯罪中止和立功,但其预警行为客观上避免了被害人损失扩大,对案件破获及经济挽损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应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据此,以诈骗罪改判丁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也注重宽以济严,确保效果良好。本案被告人丁某刚进入社会,系初犯,参与犯罪时间较短,且在作案过程中主动向被害人坦承犯罪并示警,避免被害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后主动脱离犯罪团伙,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对于此类人员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司法温度,进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