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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推广境外赌博网站构成开设赌场罪

广东一球迷通过境外赌博网站提成获刑

本报讯 (通讯员江 楠 袁小燕)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开设赌场犯罪案作出二审宣判,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马某是一名大学生足球迷,因在微博发表关于世界杯球赛结果预测的内容,受到不少网友关注。2018年12月,某境外赌博网站工作人员发现马某的微博粉丝量较高,于是与马某联系,引诱其代理推广赌博网站并给予报酬。马某用手机下载该赌博软件注册成为代理,随后在微博上以发表文章并附上链接的形式推广赌博网站,发展下线会员,并从下线会员在赌博网站所输的赌资中抽取提成。两年间,马某共发展下线会员158名,获得网站提成、微博推广费约11万元。2020年12月,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马某仅推广和辅助网站运营,属从犯,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某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马某还是大学生,社会阅历少,一时不慎才误入歧途,且仅推广和辅助网站运营,属从犯。马某归案后,能详细供述犯罪事实,并在二审期间主动向法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经司法局评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我国,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近年来,司法机关逐步加大了对涉赌博案件的打击力度,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调整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标准。不仅代理网络赌场的行为构成犯罪,参与网络赌博的人员也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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