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鞠 劼 陈丽英) 楼下旅店突起火灾殃及楼上住户,消防队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近日,该案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依法判决户外广告灯箱的管理者闫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5400元。
原告龚某、薛某所有的房屋位于闫某经营的旅店楼上。闫某在与龚某、薛某相邻的外墙上悬挂了一广告灯箱。2020年8月6日至8日,闫某的旅店因故关门歇业。6日17时许,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闫某经营的旅店发生火灾,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灭火。
经查,此次火灾对旅店楼上共5层楼的住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2020年10月19日,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闫某所悬挂的广告灯箱的右侧背部,但起火原因尚不明确。
2022年3月16日,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龚某、薛某将闫某诉至法院,请求闫某赔偿二人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闫某作为旅店的经营者以及广告牌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对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负有消防安全义务和管理保障义务,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其室内外的用电设施设备,及时发现、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并自觉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闫某虽提交了证据拟证明事发当天已关门歇业,但不能证明其已切断了广告牌的电源,本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旅店广告牌右侧背部,广告牌背部安装有灯管、电线等设备,属于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
庭审中,闫某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当天案涉广告牌已切断电源,再结合起火部位是广告牌右侧背部等因素,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本次火灾起火原因系广告牌通电电器设备故障引发,具有高度盖然性,应由闫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鉴定,龚某、薛某的经济损失为45400元,一审法院遂判决闫某赔偿龚某、薛某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45400元。闫某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闫某的上诉。
“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刻字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11日,陈某在贵州梵净山景区排队前往梵净山金顶时,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画。经鉴定,刻画行为造成上述文物和景观价值不可逆损害。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承担文物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并对其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是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考虑民事、行政责任的有机衔接,实现惩戒违法、赔偿损失与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
跨省盗窃古建筑构件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焦某等1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结成盗窃、销售古建筑构件的犯罪团伙,在山西、河南、河北三省30余县区先后作案23次,窃得古建筑构件共计94件,并将部分构件出售,获利8.74万元。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焦某等13人分别构成盗窃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盗窃的文物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跨省域团伙犯罪,被告人流窜作案,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近百件古建筑构件。人民法院既严厉惩治犯罪,又坚守法律底线、防止“拔高”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在一审判决判项中逐一列明应当追缴、返还的文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最大限度保障被盗文物单位的合法权益。
“章公祖师像”追索案
【基本案情】祖师信仰是闽南地区重要的宗教信仰。林氏先人在宋代为供奉章公祖师像而建普照堂。普照堂及所供奉的章公祖师像属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集体所有。1995年章公祖师像被盗。2015年3月,荷兰居民奥斯卡在匈牙利展出一尊中国宋代肉身佛像。两村村民经对比,发现该佛像为被盗的章公祖师像。两村村委会向奥斯卡主张返还未果,向荷兰法院起诉被驳回,于2015年12月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奥斯卡向两村村委会返还佛像。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民间通过国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开创性案例。该案例宣示了我国文物法律的域外适用,首次明确流失海外文物适用被盗时文物所在地法,有力维护了文物流出国利益,彰显了我国坚定维护文化财产国际条约的立场,也为阻断我国文物流失海外提供了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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