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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筑基留住乡愁

公益诉讼为传统村落保护撑起“保护伞”

■ 马付才

传统村落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和一代代人的记忆,既蕴藏着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又维系着中华民族最为浓郁的“乡愁”。

然而,随着工业文明与信息文明的步步推进,传统村落及其文化遗存赖以生存的环境不断遭到侵蚀,传统村落也正在迅速消亡。如何保护传统村落这个宝贵的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成为当下需要思考的问题。

传统村落保护面临困境

河南省渑池县张村镇苏秦村是一个有着2300多年历史的古村,传说是战国时期的纵横家苏秦的故里,但由于村民保护意识淡薄,加上城镇化的冲击,苏秦村面临着“人走屋塌”的困局。每每从繁华的都市回到老家,看到一座座古宅在百年风雨和人为盗毁中损坏乃至腐朽倒塌,都让出生在这里的张铧感到心痛和无奈。如何留住乡愁,让苏秦村重新焕发生机,张铧多年来不断呼吁和奔走,但仅靠个人的力量,影响甚微。

近年来,因村民进城打工,传统村落内大部分古建筑和古民宅遭人为撬盗严重,这不仅加速了古建筑的消亡,还破坏了传统村落的历史风貌及整体人文环境,斩断了原有的历史文化传承,传统村落的保护面临巨大挑战,如何合理保护和开发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是当前传统村落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炜辉说。他认为,传统村落本身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保护涉及部门较多,难以形成合力。目前对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但传统保护往往与村落的发展形成矛盾,目前还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

修旧如旧立竿见影

近日,“全国首例传统村落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西省金溪县执结,该案例中,金溪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最终实现了被盗的古建筑修旧如旧,这是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成效可谓立竿见影。

金溪县琉璃乡波源村是一个原生态古村,拥有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020年4月11日晚9时许,徐某某、方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波源村西岸组一门楼偷盗一块“甲第里”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掉落摔断。同年4月27日晚,徐某某、方某某故伎重演,到波源村下洋组一门楼偷盗一块“三公旧第”石匾,在盗窃过程中造成石匾摔断以及门楼整体性垮塌。徐某某、方某某将被摔断的两块石匾运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以2200元的价格出售。

该案被移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金溪县人民检察院邀请长期从事馆藏古籍与古陶瓷修复、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专家参与案件论证。2021年1月22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对徐某某、方某某提起附带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关修复费用及人文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获得法院支持,依法判决徐某某、方某某连带赔偿“甲第里”“三公旧第”门楼修复费用103539.61元以及功能性损失30万元。判决生效后,徐某某、方某某履行了门楼修复费,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信托合同监察人,由当地乡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对“甲第里”“三公旧第”门楼进行了修复。

该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最终为传统村落保护撑起了“保护伞”。

公益诉讼走出新领域

据悉,早在2018年,贵州省检察机关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就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开始了相关探索。

2018年3月,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栽麻镇的宰荡、归柳两个侗寨的村民私自占用农田、河道、溪流新建住房,违规翻修旧房,严重破坏了传统村落的整体风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未得到落实,2018年12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其意义在于:明确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是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能范围,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公益诉讼办案,推进完善传统村落保护的配套制度机制。

近年来,云南、贵州、四川、河南、浙江、福建等地的检察机关围绕古村落保护开展了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并且案件范围呈现出稳步拓宽的趋势。为了开展古村落保护工作,各地检察机关还积极对本地传统村落逐一开展走访调查,收集梳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形成保护合力,为传统村落保护开出“公益检察良方”。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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