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 震 (云南)
我在云南省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常态化开展“跟着习近平总书记读好书”系列活动中,认真阅读了《之江新语》一书。这本书收录了习近平同志在担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期间为《浙江日报》“之江新语”栏目撰写的232篇短论。在具体的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中,要实现全面推进科学立法的目标,就必然要求提高立法质量、让立法尽可能地符合实际情况、取得最大公约数,所以,我想结合学习《之江新语》的感悟和参与丽江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谈一谈自己的思考。
调查研究就像“十月怀胎”
《之江新语》中写道调查研究就像“十月怀胎”,决策就像“一朝分娩”。立法中面对有争议的问题,绝对不是不做调查研究,坐在办公室里苦思冥想就能产生的。我们必须要谦虚、耐心,把自己当作“小学生”,同真正明了实情的各方面人士沟通讨论,才能取得真实、扎实的调研结果。
当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建筑风貌管控立法调研时,古管局的同志非常积极地反映问题:古城景区的景观风貌管控主要依据2006年的《丽江古城传统民居保护维修手册》、2007年的《丽江古城环境风貌保护整治手册》和2014年的《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执法依据的法律效力级别需要提升,实际执法中刚性不足,对古城景区周边社区、村落的风貌保持缺乏有效的管理。这也让我非常深刻地感受到立法工作中做好调研是非常重要的,地方立法全过程提前介入就是让人大立法工作者第一时间到一线了解实际情况。对照书本和实践,也让我对2022年相关立法工作中各位领导到村民家中当面交流、到垃圾场现场观察、去外地走访调研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调研工作务求“深、实、细、准、效”
正如《之江新语》第一篇文章《调研工作务求“深、实、细、准、效”》所强调的,“深”“实”和“细”就是听实话、摸实情、办实事和深入分析问题,掌握全面情况。想要在立法工作中实现实事求是的目标,就必须通过参与整个过程的调研、讨论,才能了解实际情况,最终达到“准”和“效”。
比如文山州人大来丽江考察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讨论到“条例如何长牙齿”时,处在执法第一线的交警同志对《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刚性约束给予了高度评价,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对于骑行电动车有戴头盔的需要,而条例的相关规定让他们的执法活动开始变得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于骑行者的劝说也更加有底气、更能让人接受。
理论学习的三种境界
《之江新语》中提到我们学习理论也要有王国维治学提出的三种境界:一要有“望尽天涯路”那样志存高远的追求,耐得住“昨夜西风凋碧树”的清冷和“独上高楼”的寂寞,静下心来通读苦读;二要勤奋刻苦,下真功夫、苦功夫、细功夫,“人憔悴”也心甘情愿;三要独立思考,学用结合,在学习和实践中“众里寻他千百度”,学有所悟,用有所得,才能最终“蓦然回首”,在“灯火阑珊处”领悟真谛。
理论学习的三种境界既是我们提高党性修养、提升业务能力的目标,同时也是自我鞭策的要求。比如业务方面,在事关千家万户的地方立法工作中,不断提高的工作要求使得我们必须结合工作深入学、持久学、终身学,并不断进行严谨审慎的思考,才能将调研的成果通过严格遵守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转化为立法文本。立法的严谨性也体现在用词乃至标点符号上,哪怕一个顿号也要严谨求实找到依据。
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
生活在丽江,抬头便能见到雪山,极大地增强了我们的幸福感、获得感,这也是居民和游客对丽江建筑风貌期待较高的一个原因。所以对建筑风貌管控既是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的现实需要,更是功在当代、利在后代的事情,如何管控决定了我们将留给子孙后代一个怎样的丽江城。
《之江新语》在引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基础上,强调了正确的方法是做好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既要大处着眼,学习曹冲称象,善于把具体工作这头“象”置于全局这条“大船”上来定位和谋划,又要学习庖丁解牛,以有效抓手之“无厚”,入关键环节之“有间”,拿出具体的工作措施,抓好落实,取得实效。
选准方式是用对方法的核心所在。在这次建筑风貌管控立法工作中,有三种备选的立法方式:制定政府规章、制定条例和制定立法性决定。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效果要灵,为了解决问题而立法”,通过反复讨论、研究,最终创新以“决定”形式为建筑风貌管控立法。对立法方式这一最关键的工作方法,正是做到了着眼于大格局,找准了小切口,选好了具体方法,才使我们能够在时间较紧的情况下有条不紊地倒排工期、推进工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以上是我学习《之江新语》过程中,结合本职工作从书本到实践、实践后再温故的一些个人思考。通过总结,也让我更深刻地感受到学习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一本可以反复学习的好书就是千金难得的良师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