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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长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不得设置有违教育公平入学条件

本报消息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围绕学前教育定位、经费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沈金龙委员提出,建议将学前教育分为保育和教育,教育方面的经费由国家来承担,即把学前教育的费用统筹到国家教育体系来执行,这样既能减轻家庭的负担,也有利于鼓励生育政策的落实。

张勇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厘清各种类型学前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草案对公办、民办、普惠性以及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等不同的学前教育机构作了规定,种类较多但界限比较模糊,建议进一步研究各类机构之间的区别,合理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黄俊华委员表示,学前教育与其他学段教育不同,要最突出保育的内容。目前来看,草案对于保育的内容写得比较少,建议卫生健康部门更多地参与其中,首先要使得保育的内容能得到突出、系统的表述,然后才根据年龄特点,规范开展幼儿期的一些教育活动。

李锦斌委员提出,强化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监督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加大措施力度。

甘肃

立法保护黄河流域生态

本报消息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近日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97条,主要聚焦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生态保护方面,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实行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甘南黄河上游水涵养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治理区的治理与修复、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职责和措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作出规定。

在保障饮用水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

池州

立法为市场主体“加油减负”

本报消息 《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为市场主体“加油减负”的地方性法规,针对问题、立足实际设置条款,重点细化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政务服务、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决等内容,共30条,努力解决市场主体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

据了解,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池州市借鉴了省内外兄弟市的经验,重点了解不同市场主体的建议和诉求,广泛听取市、县(区)职能部门、单位、镇街、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法律顾问、立法顾问及政协委员的意见。

条例除将开办企业“一日办结”、招标投标“一站式办理”“一网通办”等10条近年来创优营商环境改革成果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外,还创新设置了池州“企业家日”、强化“双招双引”工作、大力实施“指标调度”、推动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等举措。同时,细化了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实施办法15条,重点在鼓励科创、政务服务、激励与监督等方面作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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