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人物对话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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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四个着重” 提升代表视察成效

■ 吴国良 (江苏)

代表视察是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和基本义务,是密切代表与选民联系、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发挥代表闭会期间监督作用的重要方式,也是各级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视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为开好人代会做准备。因此,要重视和组织好代表视察活动,既要“视”好,更要“察”好,把问题解决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参加视察活动人员不精、时间仓促、有始无终的“流于形式,走过场”的情况,笔者认为,要解决好“走马观花”式的视察,需做到“四个着重”。

着重精选视察人员

在组织代表视察时,可邀请与视察课题相关联的人大代表,或相关议案、建议提出者,这些人大代表事先做过调查研究,熟知情况,其看问题、发表意见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所提建议也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还可邀请与视察课题相关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尤其是专家、学者参加,保证视察参与人员更具专业性。要避免“大部队”式的视察,要精选人员,控制人数,做到少而精。

着重强化组织保障

可提前通知参加视察活动的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员,为他们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便于他们有针对性地学习、调查和思考,并提前排出视察路径图,便于视察时不慌乱,有序进行。要安排足够的时间,让视察人员能多看、多走、多问、多议,做到有备而去,满载而归。要避免“坐车兜风”“雾里看花”“脚不落地”“转一圈”式的视察,这种“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式的视察实则就是“夹生饭”“走马灯”,视察的效果无疑会大打折扣。

着重发挥代表作用

在组织视察活动时,要分清主次。视察活动的主体是人大代表,视察的形式、内容、单位、路径等,应事先征求代表意见,使视察活动的安排更科学合理,更贴近民意,更符合实际,更能掌握实情。尽可能地丰富视察内容,改进视察形式,跳出程式化、固定化的视察方式,在创新视察方法上下功夫,做到集中视察与持证视察相结合,可安排代表多与群众接触,“视”到实情,“听”到真言,“察”到全貌。在座谈时,要把更多的时间留给人大代表,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发表意见,同时也要让参加视察的其他人员都有机会发言,做到集思广益。

着重提高视察效果

代表视察的真正意义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视察调研的深度、角度决定了代表建议的质量,而能否办理好代表建议、解决好问题,则反映了视察的效果。视察不是现场观摩,也不是参观学习,而是代表履行监督职能,发现问题进而推动问题解决的有效方式。因此,视察要与办理结合起来,在视察活动结束后,人大常委会要将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列成清单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拿出方案,限期落实到位,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通过认真交办,跟踪督办,通报反馈,真正做到视察活动有始有终,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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