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文化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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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要牵牢法律与责任的链绳

新闻背景:

饲养宠物犬为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但部分犬主人缺乏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月5日发布6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倡导文明养犬、依规养犬,推动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

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

■ 维 辰

养狗的朋友们,来想一想以下问题:

有人逗犬,被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抓伤,饲养人要承担责任吗?答案是要。禁养犬伤人,即使受害人存在过错,饲养人仍要承担全部责任。

有人因黑色大犬追逐电瓶车而受惊吓摔倒,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饲养人需对“无接触式伤害”负责吗?也要。除撕咬、抓挠等直接接触行为,饲养的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致人身体损害的,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人被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此后发现怀孕,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饲养人应承担手术相关费用吗?同样要。考虑到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人民法院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月5日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透过相关案例不难看到,饲养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也表明,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

典型案例一方面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

较为突出的是,过往案例中,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存在争议。此次最高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要环节,明确禁养犬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宣示了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理念。

说起恶狗伤人,2023年10月,四川成都崇州罗威纳犬咬伤2岁女童,及其引发的捕狗风波依然历历在目。需要留意,伤人的罗威纳犬,并未出现在成都禁养烈性犬目录里,而在绵阳、上海、广州等多个城市,它被列为限制养殖或者禁养品种。至于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应做哪些防护,有的地方要求给犬只加戴嘴套,有的也未作规定。这意味着,从上游的犬只繁殖、贩卖等环节看,罗威纳犬在市面流通是否符合规定存在地域差异,而如果饲养人能继续从市场购得禁养烈性犬,悲剧就难以杜绝;从下游的追责环节看,饲养人养的是不是禁养犬,也影响着责任分配。

有专家提出,许多恶狗伤人事件都可以追溯至源头,因而需要建立从犬只出生到贩卖、饲养的系统监管机制,而不是“到了养宠阶段才开始卡紧”。此次给养狗人戴上“紧箍咒”,加之对整个产业链条的精细化管理,或能提高犬只管理效能。

总而言之,不论是引导饲养人别任由犬只“撒欢儿”,还是统一裁判标准,对于更深层次的各地养犬条例及禁养犬名单差异、产业链条规范等问题,都还需要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为养犬划出明确责任边界

■ 杨鑫宇

面对这则新闻,网络舆论普遍表示支持。在网友看来,这些规则既能保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的潜在受害者,也能督促、引导动物饲主依法文明养宠,进而从根本上化解由养宠引发的矛盾与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从本质上看,不论是否饲养宠物、喜欢动物还是害怕动物,所有人都能从更加规范、更加有序的养宠秩序中获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最高法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可谓多方共赢。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有人受到严重伤害,其惨状令人备感心痛。尤其恶劣的是,某些养犬者在自己的宠物伤到别人之后,不仅不思悔改,还想方设法逃避赔偿责任,甚至摆出一副挑衅的态度,自以为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类似事件一次又一次见诸报端,让许多网民不由得发出“怎么又有恶犬伤人”的无奈感慨。舆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会对一些热点案件专门作出处理。但这种“一事一办”的补救措施,往往不足以形成有效震慑,以至于总有人心怀侥幸,视本地养犬规定如无物,留下难以根除的安全隐患。

此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基层执法单位没有明确、统一的判断标准,缺乏更高层级的指引,因此容易使案件陷入“扯皮”之中,难以辨清是非。违法违规饲养大型犬或是对犬只疏于监管的养犬者,可能搬出各种各样的抗辩理由,试图减轻乃至抹去自己的责任。具体而言,单方面强调受害者的过错、不承认犬只行为与受害者损失的因果关系,都是常见的“甩锅套路”。一不小心,执法者就会被这类话术唬住,即便心里觉得不对劲,也未必能第一时间从法律法规中找出反驳依据。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精准有效地破解了这些“套路”,既给基层执法单位提供了便利,也为纠纷双方划出了明确的责任边界,消除了不必要的模糊空间。

乍看最高法明确的这些原则,有些养犬者可能会觉得委屈。违规饲养大型犬的人可能不理解:明明对方也有过错,为什么我要承担全部责任?遛狗不拴绳的人也可能会问:我的狗都没碰到他,对方自己吓得摔倒,凭什么要求赔偿?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并不会让“老实人”吃亏,而只会给那些不守规矩、不负责任的人留下教训。违规饲养大型犬,本身就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威胁,因此理当对一切衍生出来的问题负责;遛狗不拴绳,亦是缺乏养宠素质的典型表现,吓到别人自然应该进行赔偿。

正如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强调的,社会各界都希望养犬人士在携带宠物出行的同时,带上规则、记住安全、扛起责任,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快乐、祥和履行好义务。养犬者端正观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是文明养犬的应有之义。长此以往,这也能减轻宠物饲主与街坊邻里的矛盾,有助于形成更加“宠物友好”的社会氛围。

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一条“法律牵引绳”

■ 唐山客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家庭养犬数量不断攀升。由于部分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养犬法则的敬畏意识不强,对犬只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行法定养犬义务,致使犬只轻则污染环境、扰人安宁,重则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均为犬只致损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明理,以案止争,以案追责,以案维权,释放出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犬只致损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司法信号。此举对各级法院审理犬只致损案件具有示范引领意义,对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具有普遍的震慑、警示、教育意义,对犬只致损案的受害人依法维权也具有启示、参照意义。

相当比例的犬只伤人事件或致死事件的罪魁祸首都是禁养的烈性犬,烈性犬一旦伤人,危害后果大都非常严重。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原则上,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不少人据此认为,如果犬只伤人事件由受害人招逗等行为引起,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这种理解和认知是偏颇的,因为民法典专门针对禁养的烈性犬规定了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就是禁养的烈性犬伤人案件: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法院认定,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最严格的司法确责是对“不得饲养禁养犬只”的强烈宣示,是对法律红线的有力刻画。

遛狗不拴绳是犬患的根源之一。最高法用典型案例重申了遛狗不拴绳的负面法律后果: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张某甲的两轮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法院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万余元。典型案例告诉我们,遛狗的牵引绳既是安全绳、文明绳,也是养犬人、管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规避风险、麻烦和损失的保险绳。

犬只致损案既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直接伤害,也可能导致衍生伤害。如何针对受害人的衍生伤害确定侵权责任,考验着法院的能动司法理念和能力。在一则典型案例中,安某被缪某的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对其相应终止妊娠所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是犬只致损责任的范围,侵权人应予赔偿,从而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护。这一案例兼顾了法律和伦理,具有社会价值引导功能。

每一个典型案例都是一条“法律牵引绳”,都是对文明养犬、安全养犬的指引。期待典型案例能够真正激发养犬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促进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从源头减少犬只伤人事件和犬只引发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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