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工作报告经代表审议后,都要由代表大会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根据近年来人大实践,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工作报告经代表审议后,报告机关要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表决工作报告是对整体工作进行表决
工作报告是工作的文字表现方式,它与实际工作比较,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审议工作报告,目的是准确地评价国家机关工作,推动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文字上说,当然要求工作报告文风朴实,语言简练,讲实情,重实际,减少一般性议论。但不应该以文字表述审议代替报告内容审议,也不能简单以报告内容来评价工作,更不应当把对整体工作进行评价等同于对报告人进行信任投票。因此,对工作报告决议表决必须与评价整体工作结合起来,既要看文字,更要看内容;既要看报告人,更要看整体工作;既要看现象,更要看本质。代表的审议意见无论是建设性的还是批评性的,不应该仅仅关注工作报告如何修改,更重要的是关注做了什么工作、做得怎样,工作部署是否得当、如何改进等。要通过对工作报告内容和有关材料的分析,结合了解和掌握的实际工作情况,准确地看待和评价工作。
▶表决工作报告决议是代表个人参加表决、集体决定
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每位代表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在认真审议和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按照“一人一票、每票权重相同”“尊重多数、保护少数”的原则表决通过。
人大通过有关工作报告的决议,不是某个或者某些代表个人的意见,是建立在某个或者某些代表个人意见的基础上,集中了代表们的集体智慧。代表个人无权作出任何决议。代表个人行使表决权,并不能直接决定人大全体会议的表决结果,而是代表个人参与形成国家意志。
▶代表应当依法行使表决权
表决是人大会议集体决定问题的法定形式,也是代表对工作报告表明最后态度的法定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大会表决。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代表大会表决,对交付表决的事项,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各位人大代表在表决各项议案和报告时,要牢记自己是人民选出来的代表,在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投好神圣的一票。作为中共党员的代表,还要充分发挥党员带头作用,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