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文化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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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阴阳合同”亮出法治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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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利益。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让“阴阳合同”无所遁形

■ 陆 夷

该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剑指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再次敲响依法纳税的警钟。

近年来,演艺明星、网络主播因偷税漏税“翻车”的案例层出不穷,数额之大、手段之多,令人触目惊心。他们或利用“阴阳合同”“股权增资”等形式,借关联企业名义取酬获利,或转变收入性质,设立“空壳公司”实施虚开发票行为,逃避个税监管,不仅阻碍行业健康发展,而且对税收监管、社会风气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持续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此次“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逃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此举因应形势发展需要,划定“红线”、设置“禁区”,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引导市场主体不越雷池,遵章守法。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又是合理调节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文娱领域的明星和主播“吃到时代红利”的同时,更应该自觉主动履行义务、回馈社会,发挥好公众人物示范作用。而逃税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暴露出相关从业人员的“德不配位”、素质低下,同时也提醒我们要根据新行业新业态的发展,提升对复杂多样的业务形态、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的治理能力,与时俱进完善税收监管措施。近年来,从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到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再到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治之网越织越密,释放了“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相信持续治理规范之下,“阴阳合同”必将无所遁形。

从数据来看,2023年全国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纳税人13.5万户,挽回各类税款损失1810亿元,侧面显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整治须臾不可放松。除了盯住“阴阳合同”,以往相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要继续坚持,例如持续曝光案件加强警示震慑,多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严格执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等等,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个人而言,无论是演艺明星还是网红主播、普通纳税人还是涉税中介,都应充分认识到法律底线不容挑战,铤而走险必将付出高昂代价,从自身做起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明确涉税犯罪边界 增强纳税合规意识

■ 舒圣祥

“两高”解释明确了涉税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以及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近年来,涉税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成为企业合规经营的一大隐患。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一方面是维护国家税收制度乃至经济安全的必须;另一方面也关涉企业合规经营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此次“两高”发布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既为依法治税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有利于维护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教育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税犯罪案件1.6万余起,破案挽回经济损失37亿元。而全国法院系统,近五年,共审结涉税犯罪案件30765件,判处48299人,一大批危害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得到依法严惩,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可见,只有依法打击涉税犯罪,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方能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何谓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此前,不仅纳税人对这一问题不大知情,甚至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等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此外,逃税罪此前只要达到1万元以上就可能涉罪,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解释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提高到了10万元。

事实上,在所有涉税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要占91.9%,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是占比高达80%。解释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这大大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打击的对象仅限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定原则,也符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涉税犯罪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占比较高,固然是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但也有可能是因为纳税人缺少相关知识而犯罪。要从根源上减少、防范涉税犯罪,一方面要继续通过严厉打击使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惩处,促使市场主体不敢以身试法;另一方面也要更多立足于“治”,在制度上、监管上下功夫,做到完善制度与强化监管并重,“抓前端、治未病”,使得市场主体不愿不能以身试法。期待解释的发布,能在依法打击涉税犯罪的同时,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合规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养成良好纳税自觉。

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增强司法治理效力

■ 老 鹰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其中的“阳合同”一般对外,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阴合同”一般对内,体现双方真实意思。

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不同,但最主要的目的都是为了避税。通过做低“阳合同”的价格以便少缴税,事实上按照“阴合同”进行操作,这种把戏既破坏了税收秩序,又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带来极大的危害。

以影视领域为例,多起明星偷逃税案件均涉及“阴阳合同”。2018年6月,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有关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阴阳合同”并未绝迹,特别是随着“直播经济”的崛起,“阴阳合同”又开始出现在一些网红主播偷逃税案件中。

对于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逃税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明确了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处罚标准,逃税人须依法受到惩罚。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此番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既很有必要,又十分及时。通过“阴阳合同”逃税,损害收入公平,危害国家税收,侵蚀国家经济基础,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只有将签订“阴阳合同”列为逃税手段,才能增强刑法的惩戒力、震慑力。

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确定了逃税罪,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明确了相应处罚标准,但还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列举逃税手段。“两高”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明确列举,有利于明确指导、严格规范司法机关将“阴阳合同”认定为逃税手段,依法惩治这种逃税行为。

如此一来,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的纳税人,都有可能面临刑法惩罚。这对其他纳税人而言,无疑增加了震慑力,可倒逼纳税人增强自觉纳税的法治意识。此外,这对防范税收流失、维护税收公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娱乐明星以及二手房交易、招投标等领域的合同当事人,一定要谨记法律之严,自觉养成纳税习惯,切不可为逃税而签订“阴阳合同”,否则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

有人可能认为,纳税人逃税的手段和方式远不止“阴阳合同”,以影视圈为例,注册在税收洼地、片酬分期付款、将收入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或借款等等,都是逃税的手段。解释虽未逐一列举,但一个“等”字足以表明,其他诸多逃税行为也在依法治理之列。针对部分纳税人不断翻新的多样逃税手段,既要逐一封堵漏洞,也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以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严格遵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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