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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电App上充值,却被通知“服务终止”?

四川省首例“充电桩纠纷”集体诉讼案审结

本报消息 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四川省首例消委组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经叙永县法院审理调解,被告向7位消费者退还在“云智充”智能充电生活平台App上的充值本金153.1元。

自2021年起,叙永县某小区居民在被告孔某和上海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云智充”智能充电生活平台App上充值费用,扫描充电桩上的二维码消费后进行电动自行车充电。然而,多名原告在按规定通过平台充值后,某日却收到了服务终止的通知,在平台App上申请退还剩余的充值款项也迟迟未能到账。

据了解,该充电桩属于被告孔某所有,被告孔某是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地区的合伙人,原告在“云智充”智能充电生活平台App充值预付费后,后期平台通知不能继续提供服务,原告便在平台App上申请退还剩余充值款项,平台未就剩余预付款全额退还。消费者黄先生等人陆续向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该物联公司及叙永经销商孔某退款。叙永县保护消费者委员会随即组织调解,但因对责任划分及退还费用的金额存在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中止。

2024年10月15日,黄先生等7位消费者向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集体诉讼。此群体性投诉引起了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高度关注,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被告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由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作为本案支持起诉人。

2024年10月22日,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指定了消费维权公益律师作为7位消费者的代理人,选取了1名消费者代表作为共同诉讼代表人,向叙永县法院提起集体诉讼。

2024年11月13日,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作为支持起诉人与消费者诉讼代表作为共同原告,参与了叙永县法院审判一庭的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孔某是被告上海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地区的合伙人,根据合作协议应当履行责任。消费者充值后未享受到充电桩使用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当日,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黄先生等7名消费者在智能充电生活平台充值的本金153.1元。若15日内7位原告未获公司退款,由被告承担退款责任。

法官提示,在充电前,消费者要仔细了解充电桩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对于不合理的收费行为,消费者要保留好相关的付款记录和账单等证据,选择多个渠道进行投诉和维权,给予不法商家有力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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