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宁夏

印发高龄津贴管理办法

本报消息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龄津贴审核确认程序,确保高龄津贴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管理办法指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年满8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年满80周岁且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发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可同时享受普惠高龄津贴,不得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

管理办法明确,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实行“申请审核制”,符合条件的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宁夏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普惠高龄津贴实行“免申即享”,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辖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根据“金民工程”养老服务系统确定的新增发放数据,对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本人或家属进行信息核实登记。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自审批完成当月起纳入发放范围,普惠高龄津贴自老年人符合发放条件当月起发放。

版权所有 ©2022 人民代表报 rmdbw.cn 晋ICP备12007816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