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规范告诫制度 让家暴不再“认定难”
■ 刘婷婷
在我国反家暴立法中,告诫制度的设计,绝对称得上是浓墨重彩的一笔。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实践中,职能部门综合运用包括告诫制度在内的措施,有效推动了反家庭暴力工作。
现实中,告诫制度堪称反家庭暴力的一柄利剑,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翻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关于告诫制度的条款,主要是第16条和第17条。前一条明确了出具告诫书的适用条件以及告诫书的内容,后一条则明确了告诫书的送达程序以及保障措施。不到200字的法律条款,虽然搭建起了告诫制度的基本轮廓,但过于凝练抽象,并不利于职能部门具体把握。在有关报道中,有专家指出,各地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不一致,造成告诫制度执行地区差异较大。
解决这一问题,不能把重心都放在修订法条上。属于国家立法层面的法律,本来就带有抽象性,不宜面面俱到、包罗万象。就算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因为程序复杂严格,也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实现法律“更新换代”。这次,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属于职能部门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这一形式虽然在效力上不如法律,但也有不可忽视的优点。
比如,《意见》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意见》采取条款式“准立法”结构,将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两条法律扩充至24条,在法律确定的告诫制度“地基”上,又完善了“四梁八柱”。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甚至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审视《意见》,最大的亮点还是明确证据标准。对于反家庭暴力,现实中社会关注度集中、诟病比较多的一个问题,便是“认定难”。客观上讲,家庭暴力多发生于封闭区域,很少有目击证人,举证环节过于薄弱。《意见》的有力突破在于,既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又规定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8种辅证类型,两者相互衔接对应,降低了举证难度,更容易发挥告诫制度的干预作用,保护弱势一方不受加害者的暴力荼毒。
反家庭暴力,需要不断擦亮法律利剑。从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到这次出台的《意见》,反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愈加健全,而暴力侵害空间则一再压缩,由此将惠及千万家庭,给弱势者以法治的温暖。
完善家暴告诫制度 帮助受害者走出困境
■ 马 青
最近,公安部等部门发布《意见》,进一步完善家暴告诫制度,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有人以为,只要把家暴等同于故意伤害,就能直接制裁施暴者。但事实却是,家庭关系不同于陌生人关系,家暴也远比陌生人冲突更复杂。受害者长期处于心理控制和情感勒索之下,她(他)们遭遇到的家暴类型,除了殴打之外,还包括经济控制、言语羞辱、冷暴力等。所以,受害者的遭遇不能简化为“被打了”,更准确的描述应该是受害者“被困住了”。因此,完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就是为受害者脱困提供执法层面的助力。
但在实践中,很多人觉得告诫书太温和,如同罚酒三杯,施暴者几乎不付出代价,而受害者却有可能面临变本加厉地报复。例如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一起家暴案例:四川省泸州市看守所民警高某被曝婚后两年对妻子实施家暴,受害者曾多次报警,并寻求施暴者单位的帮助。可哪怕是执法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也还是“劝和不劝分”的传统逻辑,派出所开具了《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后,也未见下文。大家都知道“家暴零容忍”的概念,可没有体系化的支持,受害者如何才能做到“零容忍”呢?
总的来说,家庭暴力告诫制度面对着“家暴是家务事”的观念阻力,存在着证据标准不统一、地区差异大的问题,以及社会支持体系欠缺,告诫书难免单薄无力的现实困境。
因此,这份《意见》有针对性地给出了解决方案。一是,明确了家暴的证据标准。统一且细化的标准,可以让家暴事实的认定更加科学,避免执法模糊和地区差异,让这个制度平等地照亮每一处阴影。二是,强调了告诫是一种制度化保障,警方出具告诫书只是整个制度的一环,只有通过跨部门协作,告诫书才能从平面到立体,为受害者撑起坚实的保护伞。
惩罚施暴者,是对正义的期待。但从反家暴的角度说,这还远远不够。告诫制度要让施暴者明白,暴力行为不会轻松过去。《意见》从出警、认定家庭暴力,再到出具、送交告诫书,到最后的查访每一步都作出清晰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个制度体系之下,施暴者会定时面对居委会、公安的查访,会面对外部力量的监督。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则让受害者可以获得包括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帮助。完善的制度保障,也能进一步扭转社会上陈腐观念的惯性。
当然,家暴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更多是在执法层面发挥作用,只是反家暴的制度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一个完整的支持系统,应该还包括心理咨询、庇护所、职业培训等方方面面,帮助受害者拥有脱离暴力、重建生活的能力。在反家暴中形成更多的共识与合力,受害者才能更快走出困境。
汇聚合力打击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 唐山客
告诫是一种行政指导措施,本就在干预家暴的“法律武器库”中。在公安机关的反家暴实践中,告诫制度也成为反家暴常态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仅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就依法出具告诫书9.8万份。
告诫制度发挥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然而,之前的告诫制度体系还存在相对粗疏、模糊、缺乏统一性规定等问题,各地的执行差异较大,对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往往并不一致,有些地方甚至对告诫书出具缺乏明确的时限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告诫措施的统一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
此次九部门联合出台《意见》,从告诫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等各方面对告诫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细化、升级、完善,把出警、认定家庭暴力、出具与送交告诫书、查访等步骤都纳入调整范围;对告诫适用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列出五种“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和五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意见》为公安机关采取告诫措施提供了更统一、更精准的依据,有助于消除理解和执行层面的歧义,增强告诫措施的规范性、可操作性,提升告诫措施的质量和效能。
出具告诫书以认定家暴行为为前提,取证、固证则是认定家暴行为的关键环节,而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和隐蔽性,证据收集难、认定难一直是制约反家暴工作的瓶颈。有鉴于此,《意见》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规定了加害人无异议和否认实施家庭暴力两种情形下的基本证据条件,列举了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在内的八类辅证类型,既为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划清了证据范围,提供了全面、客观的标准,也为受害者指明了证据收集的方向和路径。
需要强调的是,家暴告诫具有预防和惩治双向功能,既可以敲打警示加害人,让其认识到家暴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避免小错酿成大恶,也可以成为一种家暴记录,家暴告诫确认的证据,对受害人以后的维权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以后的执法司法行为也具有适用效力。
预防遏制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单靠某一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意见》强调了各部门的协同配合,明确了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要求有关部门强化反家暴业务培训、强制报告、及时报案、告诫后查访、协助等责任,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告诫情况通知相关单位。这有助于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共治格局,拧成反家暴的一股绳,消除反家暴的信息壁垒和措施壁垒,提升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综合效率。
《意见》的出台是反家庭暴力的新起点。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局、派出所应认真学透《意见》,强化业务培训,不断规范告诫行为,用足用好告诫制度,才能让家暴告诫真正成为防止家庭矛盾升级的警示器、缓冲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