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
为彰显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成果,树立行为规则,明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
这批典型案例以人格权司法保护为主题,涉及妇女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自媒体时代声音权益保护、AI时代肖像权保护等多个热点前沿问题,以下从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回应人民群众在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维护人格权的新需求。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
“AI换脸”技术不可滥用
赵某是一名短视频博主,经常拍摄上传国风造型短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拥有5.6万名粉丝。某公司旗下运营一款手机换脸软件,用户可以挑选该软件里众多网红及明星的肖像视频,点击即可实现“换脸”效果,购买软件会员后还可以无水印导出该“换脸”视频。赵某以该软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视频进行“换脸”,侵害其肖像权并非法牟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及链接,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载有赵某面部、身体形象的视频,最初由赵某发布至某短视频平台,该视频中赵某虽以古风妆容着汉服出镜,但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等特征,普通人仍可轻易识别出其主体身份。某公司将案涉视频上传至换脸软件作为要素模板视频供他人使用时,并未改变视频内容,赵某主体形象仍可明确识别,因此赵某对案涉模板视频及替换后视频中所对应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权。制作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图像、视频内容中的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编辑从而达到人脸替换效果,破坏了肖像与主体的同一性。某公司未经赵某同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使用赵某肖像制作了视频,其行为构成对赵某肖像权的侵害。因某公司已确认换脸软件中案涉赵某要素合成视频已被删除,故本案判决某公司向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赵某财产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AI换脸”等应用软件广泛兴起,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侵害风险日渐凸显。肖像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向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外部形象。本案明确了程序运营者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深度合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人工智能时代下加强公民肖像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电商主播声音具有经济价值
“搬运”声音用作销售构成侵权
甲某系在电商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主播。龙某在自己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了含甲某姓名、肖像、声音的视频102个,内容为经剪辑的甲某直播片段。视频中,甲某手持某款口罩、某品牌大米进行介绍、推荐,并在视频内设置“同款”商品链接,消费者点击链接会进入不同抖音商户运营的商品购买页面。甲某认为,龙某未经授权或同意,擅自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发布含有甲某姓名、肖像、声音的直播片段,侵害其姓名权、肖像权、声音利益,诉请判令龙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声音包含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成为商业化利用的对象。甲某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其独特的嗓音、声音中传递的饱满热情等展示商品,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龙某未经许可,在短视频中使用了甲某的声音,通过“搬运”甲某推荐同类商品时的声音,达到为其销售的商品做推荐的目的,使得甲某基于声音使用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减少,也可能会让社会公众对甲某的形象产生质疑,侵害了甲某的声音利益。同时,案涉视频使用甲某的网络昵称、含有甲某肖像的直播片段推广类似商品,构成对甲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本案综合考虑龙某对甲某肖像、姓名、声音的具体使用方式及商品销量、侵权持续时间、甲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判决龙某赔偿甲某合理经济损失。
声音利益作为一项“新型权益”,本案明确声音受保护以该声音具备可识别性为前提,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定确立声音利益的保护方式,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声音利益侵权提供参考。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为裁判依据,补强论证了声音利益具有保护上的正当性,为统一声音利益保护树立风向标。
引导粉丝开展网络攻击
“饭圈”追星需规范言行
魏某是A明星的粉丝,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丝,四人均是某微博用户。何某等三人曾在某微博发布一些关于A明星的负面内容,魏某看到后将三人成功举报。三人被举报后极为不满,开始在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上述内容发布后,阅读量从几百到上万次不等,转发条数、点赞条数、评论条数若干。魏某认为,何某等三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等三人在微博上发布的相关内容虽未明确对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诉的平台通知截图,还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使其他网友识别出案涉微博内容系针对魏某。何某等三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造成社会公众对魏某评价的降低,侵犯了魏某的人格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合三人发布微博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本案判决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账号发布向魏某赔礼道歉及澄清事实的微博并置顶一周,同时向魏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饭圈”亦需保持积极向上、清朗健康的氛围。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互撕、互踩,可能构成人格权侵权。本案处理的是当下较为常见的利用微博等网络平台实施侵权的行为,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用户的言行,对于构建尊重他人、理性表达的网络公共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生命尊严、心理健康、身体权、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禁止性骚扰、行动自由、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声音、信用、私人生活安宁、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多种新型人格权益,并对这些新型人格权益进行了类型化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更新迭代,新型网络侵权现象也不断衍变升级,人格权保护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应对网络科技新挑战,人民法院注重发挥个案引导、教育警示作用,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小案”。
(本报综合)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