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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实行名录管理

本报消息 天津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等。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为保障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条例还明确,天津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项目实施。注重运用市场化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此外,天津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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