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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释放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报了2024年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共9个,涉及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汽车机械、植物新品种等领域,以下从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回应民众司法需求,为知识产权诉讼提供有益的实践样本。

依法高效保护商业秘密

助力生物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锐某公司前员工卜某国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锐某公司大量客户信息、siRNA核酸序列信息等商业秘密,解密后储存至其个人移动硬盘并带离公司。

卜某国从锐某公司离职后即入职派某公司,利用上述客户信息,以派某公司名义给客户发送产品推广邮件。锐某公司遂提起该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国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派某公司、卜某国连带赔偿锐某公司经济损失1528.04万元、合理维权费用561190元及补救费用137.3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客户信息系能够反映客户交易习惯的深度经营信息,涉案技术信息系自主设计并用于基因沉默技术及靶向药物研发的siRNA 核酸序列,锐某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及使用文档加密系统等保密措施,卜某国获取的客户名单及核酸序列信息与上述信息相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信息分别属于经营秘密、技术秘密。

卜某国违反保密义务,以盗窃手段非法获取涉案经营秘密51802条、技术秘密2323条,并向他人披露、使用部分经营秘密,派某公司应知卜某国存在侵害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均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卜某国、派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卜某国赔偿锐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40万元,派某公司分别在100万元、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涉及高新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属于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难点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适用、“盗窃”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以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应知”的认定等。该案明确指出,在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所主张的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认定其已履行了举证义务,举证责任转移至涉嫌侵权人。

打击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

营造诚实守信的创新环境

空某公司与鸿某公司于2020年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空某公司委托鸿某公司为其客户进行专利申请,且发明人或申请人使用专利实现在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加分后,专利由鸿某公司处理。

合同履行至2021年1月之后,空某公司共委托鸿某公司申请479项专利,支付了合同款项1155800元。合同履行中,部分申请专利被撤回或无效,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款项纠纷,空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部分合同款。

一审认定涉案合同无效,且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判决鸿某公司退还空某公司合同款566767.5元。双方当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庭询后,又申请撤回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实质是通过买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等方式,让空某公司的客户实现积分制入户的加分目的,专利申请人不属于对所涉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涉案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明显损害其他积分制入户申请者的利益以及行政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故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并且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因此获得不当利益,涉案合同款项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而不得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空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对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行为予以处理。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机制,其正常运行对于保护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仅无法实现真正的科技创新,还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该案中,涉案合同双方通过买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身份,实现积分制入户的加分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明显损害其他积分制入户申请者的利益以及行政管理秩序,该案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遏制重复实施侵权

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

原告发现艾某公司、捷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涉嫌落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手表产品,捷某司违反其与原告的《民事赔偿协议》(以下简称赔偿协议)约定再次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遂提起该案诉讼,请求法院按照赔偿协议约定,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1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协议第3.1条约定,捷某公司或其关联主体如再次侵犯涉案知识产权的,其同意就单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至少赔偿原告100万元。该案中捷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手表的外观属于赔偿协议约定的“轻微调整外观”的范围内,故捷某公司应按赔偿协议约定向原告赔偿100万元。

关于艾某公司是否受赔偿协议约束的问题,赔偿协议于2021年12月9日签订并生效,此时,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张某,捷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及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张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结合两公司在该案中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可认定艾某公司知悉捷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及赔偿协议的内容。根据赔偿协议约定,原告可以同时或另行向捷某公司或其他与捷某公司关联侵权主体追究侵权责任,艾某公司应受到该赔偿协议的约束。综上,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100万元。该案一审宣判后,捷某公司等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涉日企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法院依法认定侵权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仍通过关联企业重复实施侵权行为,按照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全额支持权利人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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