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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胜诉当事人“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最高法首次发布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

本报消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深化交叉执行、规范执行工作情况和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次发布的是第45批指导性案例,也是自2010年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执行实施专题指导性案例。

2024年,全国法院共执结911.82万件案件,执行到位金额超过2万亿元,积极推动将胜诉当事人“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服务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建设。但执行领域目前仍面临案件高位运行、去存量压力大等困难和问题。

何种情形下应当提级执行?需要结合执行法院和执行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在行为类执行等案件中,要注意用好提级执行。

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中,生效判决确定山东某化工公司等负有销毁侵权设备等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是跨省执行案例,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又发现案涉生产设备具有易燃易爆属性,拆除的专业性强、难度大、成本高;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四川、广东等地还存在3起关联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达了希望一体处理所有纠纷的意愿。

因此,本案仅靠基层法院执行,难度较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执行,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当事人最终达成包含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款、案涉设备继续使用等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既成功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胜诉权益,又实现已投入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实践中,在涉大量车位的执行案件中,如何理解和把握上述规定?

指导性案例256号“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执行实施案”便涉及处置小区大量车位的执行考量问题。本案例中,执行对象涉及某一小区的73个车位,且小区车位紧张,住房与车位配比约为1∶0.3。为此,执行法院根据民法典上述立法精神,制定了分零拍卖而非整体处置的方案,即首先针对小区业主开展拍卖,每户业主只能竞买一个车位。有车位流拍的,再针对不特定竞买人开展拍卖。这样最大限度保障了胜诉当事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落实了民法典规定,满足了利益攸关方小区业主的需要。

对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指导性案例255号“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中,生效判决确定了被执行人腾退房屋等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不配合执行。为维护执行权威,执行法院向其发出“惩戒警告”。之后,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前自动履行了腾房义务,执行法院综合考量其情节,决定不予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处理。该执行工作方法避免了对抗升级,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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