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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行人相撞案”惹争议 普法须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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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新闻:

在一档普法节目中,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两行人相撞案”案例引发争议。5月10日,该法院表示,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的表述不当。该法院称,将认真吸取此次案例普法中的教训,进一步规范案例普法工作,提高普法宣传质量。

澄清“两行人相撞案” 给普法工作提个醒

■ 南 木

近日,在一档普法节目中,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介绍了一起两名行人相撞致一人骨折的案件。节目中“保持安全距离”这一通常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的要求,被套用到行人身上,引发了网友的激烈争论。不少人担忧,自己好端端地在路上走着,仅仅因为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就会卷入法律纠纷。好在,当地法院及时澄清,打消了人们的担忧。

无论从常识,还是从法律原则看,尽管刘某在路中间接电话还缓慢转身站住存在过错,但后方的王某在完全有时间和空间避让的情况下,没有注意前方情况,径直撞倒刘某,确实存在不可回避的责任。

那么节目显示,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万元。在法院调解下,王某最终向刘某赔偿7万元,称不上“冤”。

法院审理和调解的结果无误,但普法环节的失误,让这起原本简单的案件陷入了舆论旋涡。有人担心走路的“风险”,表示甚至不敢到人多的地方去了,也有人替当地法院的断案水平着急。

一方面,普法节目要通俗易懂,应遵循法言法语。复盘来看,节目中的法官使用“保持安全距离”的提法,无疑是不专业、不审慎的,直接导致了公众的误解。

“保持安全距离”看似书面、文雅,也确实出现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法律规范要求中,但以此来要求行人,无疑是对法条的生搬硬套。对于影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关键性表述,普法时理应更加严谨科学。

另一方面,普法节目要产生信服力,必须摆出充分事实,让观众听得懂、看得明白。在这档节目中,并未完整公布现场视频画面,而是由法官口头介绍。法官“突然转身往回走”的表述,不管是因为口误,还是表达能力欠缺,都与真实情况不符。

回过头看,如果当初在节目播出时,就公开现场视频,则这场消耗了大量注意力的争端就不太可能发生。哪怕法官说错了话,只要人们能看到画面,或许也就不会产生太多质疑。

此事除了给该法院留下教训,也启示更多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任何形式的普法都不能脱离法律的语境,国家机关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是严谨的,普法节目也需如此。

以此而言,当地法院及时澄清“行人相撞案”,也是对《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所述的重申,“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案例普法的效果实不实,关键就在于是否让公众通过案件理解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

普法不是“讲故事” 相关表述须严谨

■ 陈 长

根据法院回应和视频显示,这起案件并不复杂。59岁的刘某与29岁的王某在青岛市李沧区某小区外人行道同向行走,刘某接电话时缓慢转身站住,王某从后方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导致两人相撞,刘某构成十级伤残。经法院调解,最终王某赔偿7万元,属于合理裁量,当事人双方也无异议。

然而,在案件被“转译”为普法宣传文本时,却因表述不准确而引发舆论哗然。比如,事实描述不实,法院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但监控视频显示其只是缓慢转身站住,且双方存在一定距离;法律术语误用,将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概念套用于行人;司法公开不充分,未主动公开监控视频、调解协议等可视化关键证据等等。公众纷纷代入王某的角色,感到十分不解:怎么能预料走在前面的人会“突然转身”,还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司法公信力既建立在严正的判决之上,也需要精准的普法表述。一次不规范的表述不仅会误导公众,破坏法治环境,还会让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遭受重创。比如,2006年的“彭宇案”中,尽管法院方面在后来澄清,彭宇确实曾与老人发生碰撞,但“扶不扶”带来的阴霾已然形成;2024年3月,浙江省诸暨市法院一份刑案判决书出现多处低级错误,引发舆论风波……据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统计,2023年涉及司法机关的谣言中,62%源于对专业术语的误读。这些案例无不表明,不管是司法审判,还是案例宣传,都必须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李沧区人民法院以视频为证,及时还原事件全貌,纠正错误表述,并公开检讨道歉。这既是对原案例的又一次普法,也是对普法宣传的及时纠偏。普法绝非单向输出,而应构建“专业解释”与“大众理解”的对话桥梁。这起事件不应止于舆情平息,而应成为推动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契机。相关部门应当举一反三,进行深刻反思,全面检视普法宣传和舆情应对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严格的事实核查和表达审核机制,确保每一个案例、每一句表述都准确无误。同时,对于非涉密案例,不妨通过公布相关原视频等可视化手段降低理解门槛,正如该案完整监控公布后,网民通过直观画面即可理解“注意义务”与“结果责任”的关系,这种“让证据说话”的方式,比生硬的法条解释更具说服力。

普法不是文学创作,任何对真相的修饰都可能扭曲公众认知。唯有做到事实还原的严谨性、法律适用的精确性、传播表述的审慎性三者有机统一,才能避免普法变“误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普法也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杜蒿坨

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例,因为法院普法偏差而陷入了舆论旋涡,引发了公众的困惑。面对舆论质疑,办案法院承认“保持安全距离”一说表述不当,并结合事发现场视频对案情进行再解读后,向公众致歉,显示了有错必改的诚意,也帮助公众看清了案件的责任划分逻辑。

在最初的案例普法环节,法官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但事实是,原告接听电话过程中只是“缓慢转身站住”。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事实,对碰撞纠纷的影响或在碰撞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及对应的责任也有区别。

在案例普法环节,法官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然而事实是原告转身站住后,被告与原告还有一段距离,被告理应注意到原告的变化,预先判断与原告的碰撞风险,并采取避让动作,且被告也有足够的时间空间避让,但被告因左右张望未注意前方情况,把原告撞倒在地。

所谓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这种表述不仅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未保持安全距离”是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法律术语,在民事法律领域针对行人并不存在这样要求。把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用于车辆的法律术语用到行人身上,属于生搬硬套。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事实可知,在本案中,被告对碰撞的发生、对原告的受伤存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新的修正式普法,一定程度上解开了公众心中的谜团,但严格说来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虽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有双方合意的基础,未完全受过错责任比例原则限制,办案法院仍可对双方责任的划分理由作出更深入、更精准的解释,让公众看得更明白。

普法工作是执法、司法工作的延伸。执法、司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普法工作也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法、司法人员对案例的分析解读不能随性发挥、不能背离事实,而是应保持客观性、规范性、严谨性,全面精准呈现执法、司法程序的原貌,让公众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如果普法环节存在描述事实不准、表述不当等偏差,会让普法与执法、司法环节脱节,会削弱执法、司法工作的公信力,会让社会个体对法律以及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理解出现偏差,让社会个体在面对案涉相关情形时不知所措。如此表述不当的普法,很可能使普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起到误导效果。

因普法描述事实不准、表述不当而引发社会质疑和争议,这是一次不小的教训,也给普法工作敲响了警钟。办案与普法都不能满足于个案的完结。任何形式的普法工作都应于法有据、于理相合、于实相符,才能经受住法律和事实的检验,才能向社会释放清晰的法律信号,并产生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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