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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强制按指印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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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新闻:

来自陕西省西安市的李先生近日向媒体反映“买房被要求按指印”的问题。李先生说,他在购房时被开发商要求逐页在合同上按指印,对方声称“不按指印合同不成立”。李先生拒绝后,竟被告知无法完成交易,“已经签了名,为何还要按指印,有什么必要呢?”这一现象并非个例——房产交易、银行信贷等场景中,“签字+按指印”逐渐成为默认流程。

民事活动强制按指印也是一种“霸王条款”

■ 李英锋

不按指印,恐怕难以完成相关交易;而按指印又属于重复确认,不仅耗时费力,还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这种要求,让不少人颇有微词,倍感无奈。民法典明确: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一些企业或机构在房产交易、信贷等场景中把按指印设置为交易的必要条件,强制要求消费者同时使用签字、按指印等多种同意形式,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消费者意愿。

房企、银行等主体在房产交易、信贷等活动中提供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而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公平、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强制要求消费者在交易合同中使用“签字+按指印”模式,剥夺了消费者对确认合同形式的选择权,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实际上,民事活动强制按指印也是一种特殊的“霸王条款”,尽管这种“霸王条款”与传统意义上的典型霸王条款有所区别,不会完全否定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其依然站在法律和民事活动确认逻辑的反面。

指纹是重要的生物特征数据信息、敏感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些企业或机构在民事活动中本可凭借对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来完成交易,却要叠床架屋,强要“指印”,违背了有关个人信息收集的“最小必要”原则。令人担忧的是,相关主体在收集、使用、保管指纹信息的过程中,一旦出现泄露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长期风险。

一些主体之所以会让当事人按指印,是以为这样做能给交易行为多加一层保障。事实上,这是一种惯性思维。实践证明,民事活动强制按指印容易沦为一种形式,且不少当事人按得非常草率,难以在司法鉴定中被精准回溯,实际意义有限。

让按指印真正成为自愿选项,首先需要相关企业或机构改变惯性思维,走出认知误区,摆脱按指印依赖,正视签字、盖章、按指印的平等效力,把确认交易选择权还给对方当事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房产交易、信贷等民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内容中留出签字、盖章、按指印的自由选项,并加强对合同签订行为的指导监督。网信办等部门还应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对企业或机构过度索要指纹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以行政力量规范企业或机构在交易环节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为民事活动强制按指纹“降温”。

强制按指印给个人敏感信息泄露埋雷

■ 冯海宁

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中介强调按指印是流程必需;去银行办理贷款,工作人员熟练地递上印泥,要求在一沓文件上逐页按上指印;在一些基层窗口单位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也会习惯性地说“签名按指印”……从签订合同到公共服务,越来越多的场景中,“签字+按指印”几乎成为默认规则。

强制按指印现象,在日常活动中的确很常见。除了在房产交易、办理贷款、涉公业务中,有关方面要求按指印,而且在各种承诺书、做手术、加装电梯等诸多场景中,按指印也是必选项。这不仅浪费时间、精力,也让人疑窦丛生:为何非要这么做?究竟是何原因以及有何目的?

根据机构人员的说法,仅签字还不够,按指印已成为一种惯例或者“约定俗成”的流程,否则签合同未完成,承诺不算数,也就无法办结。很多人迫于无奈只能按要求逐页按指印。然而,法律并不是这么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签名与按指印属于并列关系,两种方式任选其一均有法律效力。但某些机构却超越法律规定自定“签字+按指印”的规则,这是为何?其一,缺乏法律意识、不分青红皂白地执行所谓“惯例”;其二,不排除个别机构利用强势地位任性要求弱势一方服从自己的规则。

此外,强制按指印还给个人敏感信息泄露埋雷。由于指纹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造成长期风险。即便有关机构并非故意收集个人指纹用于非法目的,但指纹信息容易泄露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便民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或是合同风险、个人信息风险等角度而言,都应对按指印行为加以规范。

虽然按指印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否按指印由合同订立双方决定,但当强制按指印存在多种风险隐患,就有必要加以关注。有专家认为,厘清规则边界、强化信息保护、提升公民权利意识,方能终结这一扭曲的“默认规则”。既需要立法层面明确适用场合、范围以及主体责任,也需要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加强法律培训。这些建议值得倾听,使合同订立双方真正回归平等。

签名后强制按指印与民法典相悖

■ 王昱璇

生活中,与李先生同样遭遇的人并非少数。订立租房协议、签订买卖合同、去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在很多签合同的场景中,作为一方民事主体的个人往往除签名外,还被要求按指印,甚至逐页捺印。合同只有三五页还好说,但涉及房屋、信贷的合同往往有十几页甚至几十页,挨张挨页按指印,难免让签合同的过程又长又机械。如此“仪式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吗?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可见,只要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依法订立,那么签名、盖章、按指印择其一执行,合同即为生效,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既然没有区别,为何法定的“三选一”可选项,却被异化成“二合一”的强制项?究其原因,大抵是在实践层面,单一形式更难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很多人看来,“双管齐下”肯定比“单一形式”能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潜在的合同纠纷。签字能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按指印则能证明身份的真实性,且指印相对来说不容易伪造。二者结合使用,不仅有利于合同顺利履行,而且能更好地固定证据。

但“约定俗成”并不等于合乎法理。从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来看,无视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就以“约定俗成”为由,强行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所谓“双重保险”的签合同手法,是一种违反平等和自愿原则、忽视民事主体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当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时,这种强制性就更加突出。如房地产开发商、银行等具有特殊经济地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相较于个人,在合同订立中具有明显优势地位,能随意提出有利于自己的附加条件,而个人因处于弱势地位而容易产生妥协心理。显然,这变相加重了个人的责任,损害了其自主选择权和平等权。

当然,遇到不合理要求时,应该及时留存证据,可以投诉、维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作为一方民事主体的个人,可能会付出很多时间、精力、金钱,大费周章就为了区区小事,难免强人所难。本就是于法有据的事情,与其让个人为扭转不合理规则而付出高额成本,不如让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民事主体停止提出不合理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督促民法典中涉合同订立相关条款的正确实施,明确要求不得随意扩大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范围,避免随意扩大或者滥用。

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条款,不能也不应在执行中走形、变味儿,哪怕只是多按几个指印这样的小事。涉及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再小的事儿也要较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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