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徐小骏) “我们基层的声音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了,感觉特别有成就感!”近日,得知自己的意见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浙江省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民经济和体制改革综合处副处长黄一萍开心地表示。
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在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意见征集时,作为浙江省首个设区市“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丽水市人大代表联络总站,提供了多条立法建议。经基层立法联系点核对,最终有4条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
为生动诠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刻内涵,让建议从基层直达国家立法机关,最终体现于法律条文,1月17日,丽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市人大代表联络总站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意见征集座谈会。这也是丽水市人大代表联络总站被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后首次开展的活动。在这次活动中,丽水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企业和商会代表围绕各自职能和实践,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
其中,黄一萍提出,“建议在第六章‘服务保障’中增加‘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坚决纠正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因为除了涉企执法检查处罚问题,乱收费、变相摊派等问题也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加强监督。”该建议被吸纳后,体现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浙江欧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华文、丽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张兆彦则建议将法律草案中的“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修改为“规范异地执法司法行为”。他们的理由是,仅规定异地行政执法不能囊括当前国家机关异地违法办案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所有情形,故需要将所有国家机关所有类型的执法和司法办案活动都纳入规范范围。最终他们的建议也被民营经济促进法采纳,体现在法律第六十四条相应条款中。
除了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意见征集外,丽水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高度重视,主动向各有关单位发函,并通过“浙里人大”数字化平台向人大代表征求修改意见。其中,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陈叶辉和庆元县司法局松源司法所副所长陈超慧各有一条建议被采纳。“通过这次活动,我知道了原来立法不只是国家大事,也是我们的身边事。”陈超慧说。
丽水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充分发挥‘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民意连心桥、法治推进器’作用,既把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和丽水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经验做法呈报上去,努力在国家政策、法律制定中体现丽水元素、贡献丽水智慧。同时,也要拓展功能,将丽水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及需要国家层面给予重视和支持的问题反映上去,努力争取国家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助推丽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