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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询问权的规定

询问的对象

根据规定,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本级有关国家机关”作为其询问对象,主要是指提出议案和报告的本级国家机关,也包括议案和报告涉及的其他相关的国家机关。

询问的对象既可能是政府、监察委员会,也可能是法院和检察院,即通常所说的“一府一委两院”。上述机关作为议案和报告的提出主体或者涉及的相关部门,熟悉了解议案和报告涉及的情况和问题,能够向代表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也有就议案、报告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回答代表询问的义务。

根据宪法相关规定,“一府一委两院”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级人大负责审议本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和报告,相应地,各级人大代表询问的对象也是指本级提出议案和报告的有关机关,而不是上级或者下级的有关国家机关。

询问的答复人员

根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是指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的国家机关及其他相关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直接负责办理询问涉及事项的工作人员。

之所以要求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是因为上述人员对议案和报告涉及的情况和问题比较熟悉,由其对代表的询问作答,可以更好地向代表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至于答复询问的具体形式和场合,是口头答复还是书面答复,是当场答复还是事后答复,是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还是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主席团可以根据询问的内容和会议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监督法规定的询问和专题询问,与代表法规定的询问,其主体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后者是人大代表。

监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选自《代表法解读与适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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