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关于质询的答复场合。对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案,主席团应当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予以答复,但是,对答复的具体形式和场合,是书面答复还是口头答复,是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还是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主席团可以根据质询的内容和会议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二是,关于质询的答复形式。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三是,关于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需要注意的问题
询问和质询是人大的法定职责和对“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积极推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高度重视。
质询和询问是有区别的。一是,目的功能不同。询问主要是了解情况,询问的问题大多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质询则具有问责性质,质询的问题可以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也可以无关。二是,提出的程序不同。询问没有严格程序,可以由一名或者多名代表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质询则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符合法定人数的代表以质询案的形式书面提出,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答复的形式。三是,答复的形式不同。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员答复;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询问通常是口头回答,随问随答;质询案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答复的时间和方式,有关机关答复后,如果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的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
实践中,有两种认识需要予以纠正。有的认为,只要代表对某件事有意见,就可以提出质询,要求答复,甚至认为不必规定质询案必须由代表联名提出。有的则认为一提出质询案,问题就严重得不得了,或者认为会影响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因而在运用质询权上顾虑重重。上述两方面的认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质询作为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行使质询权,要采取严肃负责的态度,既不宜把质询看得过于严重,顾虑重重,不敢使用,也不宜把质询看得过于随便,事无巨细,动不动就提出质询案。
(选自《代表法解读与适用》一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