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 伟 (山西)
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时,明确作出“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的重要指示,为山西做好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确立了根本遵循。这既是赋予山西的光荣文化使命,也意味着沉甸甸的历史责任。近年来山西省立足丰厚文物资源,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的系列立法探索与实践,正是主动回应时代课题、扎根三晋文脉、以制度创新夯实保护根基的有益尝试,为全面提升文物保护治理能力提供了重要的地方样本。
从构架到创新的山西探索
山西的文物保护立法实践,展现了一条从填补空白到体系构建,从原则确立到机制创新的渐进式发展轨迹。
法规体系的层次化构建。山西省文物保护立法的系统性探索始于2005年。当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山西文物保护工作进入有法可依、规范推进的新阶段,为构建山西文物保护法治体系奠定了初步基础。此后山西持续推进文物保护立法向纵深发展,《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专项法规相继出台。2025年《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制定出台,成为山西文物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逐步形成了以《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为总纲、专项法规为支撑、特色制度为补充的“总分结合、特色突出”的法规体系雏形。这一立法布局,展现出从普适性规范向类型化、精细化立法的演进趋势,为全面提升文物保护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执行机制的协同化创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山西通过一系列机制创新,将文物保护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切实有效的治理实践。一方面,山西全面推行文物安全责任制,将保护责任依法明确并层层压实至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形成上下贯通、权责清晰的行政执行网络。这一机制是对法律责任的制度性承接,有效解决了以往责任主体模糊、协调不畅的问题,使文物保护真正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另一方面,山西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协作机制。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在相关立法中明确支持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推动检察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督。这项机制通过司法力量对行政履职情况和违法行为进行制约与纠正,增强了法律执行的刚性和权威性,形成了依法保护、闭环监管的治理合力。行政与司法的有机协同,共同构筑起立体化、全链条的法治实施网络,既体现了地方立法的执行创新,也为提升文物治理效能提供了实践样本。
价值实现的融合化探索。新时代文物保护的理念,早已超越单纯的“冻结式”保存,转向强调在保护中发展、在传承中创新。山西立法与实践均体现出对这一趋势的回应。文物保护条例专章规定“合理利用”,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活化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文物+旅游”的融合模式成就了平遥古城、云冈石窟等世界级文旅品牌;“文物+教育”通过进校园、进社区和各类研学活动,将文物承载的历史知识转化为公共教育资源;“文物+数字”则以山西文物云平台、VR展馆、数字纪录片等形式,突破了文物展示的时空限制,极大地拓展了文化的传播力与影响力。这些探索是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深入挖掘历史、艺术等多重价值,并通过创造性转化,使其融入当代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实现保护成果的社会共享。这不仅是文物自身生命力的延续,更是立法引导文化遗产事业服务当代社会发展的生动体现。
结构性与系统性问题剖析
尽管成效显著,但山西的实践也深刻揭示了当前地方文物立法与治理中普遍存在的若干结构性矛盾与系统性问题,这些问题是迈向更高水平保护必须直面的挑战。
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与遗产类型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山西文物资源类型极其多样,除传统意义上的古建筑、古遗址外,还有大量活态传承的传统村落、工业遗产、文化景观、革命文物等。现行法规体系虽已搭建框架,但对这些复合型、活态型遗产的保护,缺乏足够精细和具有操作性的专门规范。原则性立法在面对这些复杂情境时,常显得力不从心,影响了保护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保护责任的无限性与资源保障的有限性之间的张力。山西文物存量巨大,特别是分布广泛、年代久远、病害频发的古建筑,日常保养、抢险修缮、安全监测所需资金巨大。然而,基层文保单位,尤其是县级以下机构,普遍面临财政经费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短缺的困境。保护责任的“无限性”与人力、财力、物力支撑的“有限性”形成矛盾,导致许多保护措施难以真正落地,基层机构往往陷入“小病拖成大病,大病无力回天”的被动局面。
预防性保护的理念先进性与技术支撑的薄弱性之间的落差。当前基层文物风险监测仍主要依赖周期性的人工巡查,缺乏覆盖全面、实时动态、智能分析的科技手段。针对山西黄土高原特殊地理气候条件下文物典型病害的机理研究、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干预技术储备仍显不足。这使得“预防性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仍停留在理念倡导层面,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技术体系,理念与实践之间存在差距。
活化利用的多元目标与实施模式的单一化之间的失衡。实际工作中,文物的“利用”容易简单等同于旅游开发,形成对门票经济的过度依赖。这种单一模式不仅可能加剧文物本体的旅游压力,也未能充分释放文物在科学研究、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多元价值。更深层的原因在于,缺乏基于文物价值评估的利用分级分类指导制度,社会力量参与利用的准入机制和激励政策不明确、不畅通,导致利用主体单一、模式创新不足。
迈向基于价值的整体性治理
未来山西乃至全国地方文物保护立法,需要从理念、结构、机制上进行系统性优化,推动治理模式向“基于价值的整体性治理”转型。
立法理念要从“物本管理”转为“价值主导”。未来的专项立法和制度设计,核心应从单纯关注文物本体物质形态的存续,转向全面识别、评估并保护文物所承载的多重价值束。立法应明确不同类型文物的核心价值构成,并以此为依据,设定差异化的保护要求、利用边界和管理策略。例如,对古建筑保护的专项法规,不仅要规范其建筑本体的修缮,还应涉及与其价值息息相关的历史环境、景观视线、传统功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整体保护。
治理结构要从“行政包揽”到“网络化共治”。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夯实社会共治的法律基础。一是细化社会参与渠道。完善文物认养、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制度,探索设立文物保护公益基金或信托,并配套以税收减免、荣誉表彰等实质性激励。二是明确权责利边界。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物利用时,法律需清晰界定各方在保护、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与监督机制,确保利用不对文物价值造成损害。三是强化社区赋权。对于与传统村落、历史街区等活态遗产密切相关的社区,应通过立法保障其在保护管理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保护成为社区内生的发展需求。
保障机制要从“输血式投入”到“造血式赋能”。稳定的资源保障是法治落地的基石。立法应推动建立与文物保护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步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长效机制,特别是要实现从单纯资金投入向系统性“赋能”转变。科技赋能方面,应通过立法支持建立区域性文物保护技术创新中心和联合实验室,集中攻关共性关键技术,强制要求在重大保护工程和日常监测中应用经过验证的科技成果。人才赋能方面,需通过立法完善文保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职业发展通道和激励保障机制,从根本上破解人才瓶颈。
利用导向要从“功能附加”到“价值融合”。法律应成为引导文物合理利用、实现价值升华的“指挥棒”。一是建立价值影响评估制度。对文物的任何利用项目,都必须事先进行专业的价值影响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实行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限制清单管理。二是鼓励价值融合型利用。立法应大力倡导超越观光层面的深度利用,如支持开发高质量研学课程、设计承载历史信息的文创产品等。三是推动遗产与社区协同发展。鼓励将文物保护利用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探索“文物保护—环境改善—产业培育—社区受益”的可持续模式,让文物真正成为促进地方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面对丰赡的遗产与时代的课题,山西的立法与实践仍在路上。展望未来,唯有坚持法治思维,推动科技与人文深度融合,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公众多元共治的格局,才能切实守护好三晋大地乃至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与精神标识。这既是山西的责任,也是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命题中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