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
近年来,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也出现了一些以“维权”为名、行“牟利”或“不正当竞争”之实的行为。有些人明知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恶意提起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案例一中,佛山某公司明知其“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评价报告,认定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仍在竞争对手无锡某公司申请上市的关键节点提起索赔2300万元的诉讼,导致对方上市工作被迫中止。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线索后,经调查核实向法院移送线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赔偿合理费用40万元、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该案明确了权利人明知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选择特殊时机起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应认定为恶意诉讼。
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再向真正的商标权所有人提起诉讼索赔,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典型情节。案例四中,某科技股份公司自1998年起就将“长高”作为字号使用,并在2006年注册了系列商标,但另一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却在2022年抢注12件“长高电新”商标,并专门成立贸易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索赔1000万元。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发现,这两家公司均无实际生产经营迹象,认定其恶意抢注、借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明显,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起诉并对恶意诉讼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如何审查判断“恶意”,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案例二对此作出了清晰阐释:何某在获得一项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后,通过网络购买同类商品并公证,随后提起多起侵权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该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何某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继续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提出抗诉后,法院不仅撤销了原判,还因何某妨害民事诉讼对其罚款5万元。该案明确,权利人故意隐瞒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事实,继续进行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在线索移送、程序启动、调查核实、跟进监督等方面为全国检察机关提供了实践指引。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恶意抢注等手段损害他人权益、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为创新驱动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