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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乘客猝死 司机成被告

法院判决:司机已尽救助义务 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一段时期以来,“谁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曾导致“老实人”无辜背锅,使得公众陷入“救不救”“扶不扶”的两难困境,也影响了社会道德体系和价值观体系的建设。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乘坐网约车猝死引发的侵权责任案,法院认为,网约车司机对猝死乘客已尽到救助义务,对乘客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七旬老人乘车时突发疾病

网约车司机紧急送医救治

2021年11月22日7时许,周女士通过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约车APP为其父老周(71岁)预约了一辆网约车。7时10分左右,老周上车并与驾驶员陈某闲谈片刻,7时12分50秒,老周开始发出鼾声(之后全程没有呼救)。7时13分25秒,司机陈某转头发现,老周仍在发出鼾声并且胳膊伴有抽筋状。7时14分33秒,司机再次转头看时,老周头靠在副驾驶座椅后背上,不再发出鼾声。

7时15分12秒,陈某停车并打电话给周女士,告知其父在车上好像睡着了,刚刚有打鼾的声音,同时伴有抽筋的状况,并询问老周的身体状况。周女士回复称,父亲身体很好,今天起床早,可能是睡着了,并让陈某呼喊“老周”。

随后,陈某拍了拍老周的左臂并呼喊“老周”,老周没有任何反应。周女士要求陈某尽快将老周送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医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全程鸣笛快速行驶,于7时25分50秒到达医院。老周经过医院80多分钟的抢救,8时54分被医院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死亡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乘客家属与司机对簿公堂

周女士认为,其父在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过程中突发疾病,但陈某未予理会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最终延误救治导致其父死亡,故陈某应对其父的死亡承担50%赔偿责任。北京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其未尽到相关义务,应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约车司机陈某辩称,周女士父亲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是自身疾病导致,而且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约车平台公司辩称,周女士父亲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导致,网约车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发现周女士父亲出现异常后通过下单电话联系了周女士,并立即按照周女士的指示将其父亲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网约车平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司机已履行尽力救助义务

法院判决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父亲乘车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陈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周女士,并询问其父是否有疾病史。对此,周女士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而且,后续陈某也立即按照周女士要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快速驾驶车辆将周女士父亲就近送医抢救。陈某的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时间,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故法院认为陈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周女士父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周女士要求网约车司机及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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