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周刊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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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解析 发挥裁判对社会价值的指引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乘客。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周女士的父亲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司机陈某发现异常后立即联系周女士询问其父的健康状况,而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全程鸣笛、快速驾驶将周女士的父亲就近送医抢救。在此过程中,司机陈某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抢救时间,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不能苛求司机在谈笑风生的乘客发出“鼾声”或者出现肢体“抽筋”后,像专业医生一样立即作出乘客突发重病的判断,否则司机可能因规避潜在风险而拒载老弱病残乘客;法律不能苛求司机分秒不误地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援助,否则司机可能会要求乘客在上车前,先行作出身体健康并免除司机责任的承诺;法律不能苛求司机对行驶过程中突发疾病的乘客承担法定之外的责任,并扩大对“过错”的解释,否则司机可能因担忧风险发生和责任承担终日忐忑不安、时刻诚惶诚恐。法律只有保护每一个人不被任意地追究责任,才能避免动辄得咎,才能保护行为自由。

■ 专家点评

司法裁判理念服务法治社会建设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学贤认为,本案中,司机陈某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乘客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司机承担过错责任,社会公众将无法预判自己的行为后果,也将损害司法公信力。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日益推进、全民普法等措施的不断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这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但受传统治理方式、教育方式的偏颇,教育内容的不均衡等因素的影响,公民在不断高扬自己的权利意识时,其义务观念、诚信意识尚亟待提升。这种权利义务一致性教育的缺失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置义务、诚信于不顾的现象较为普遍。

长期以来,“扶不扶”“救不救”“追不追”成为困扰人们的社会问题。对此,必须多管齐下,合力治理。司法裁判对人们行为具有最为有力的导向作用,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辨是非,惩恶扬善。该案的判决,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法治观,增强诚信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决抵制片面的“伤者为大”“死者为重”的“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司法更好地服务法治社会建设。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据《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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