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孙炼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该决定从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全面、规范实施出发,根据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杭州实际,对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组织者、宣誓场所及宣誓事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决定明确,杭州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同时,决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者。比如: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县(市)长、副县(市)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市、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宣誓仪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决定注重守住“红色根脉”,发挥杭州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起草地的优势,凸显杭州味、宪法味。决定明确,倡导利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等符合规定的宣传教育场所,结合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组织集体宣誓活动。
决定明确,杭州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于每年4月1日之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将宪法宣誓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监督数字化系统等形式对宪法宣誓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