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为此,条例规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应当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统筹推进,坚持农户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指导、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
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级组织的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履行8项职责,即:将托管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托管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破碎耕地连片整治等;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加强与农业院校合作,推广新技术;支持服务主体应用信息技术手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进行综合指导、示范创建、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应当协调本辖区内的托管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条例对发挥村级组织作用作了较为具体细致的规定。明确村民委员会支持农户自愿组成合作社,引导农户参加托管服务,维护农户合法权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引导农户自愿互换并地;组织农户通过联户经营、联耕联种等方式,推进耕地集中连片,自愿接受托管服务;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设施、房产、集体建设用地等,依法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提供仓储、烘干、销售、农产品初加工等服务。
建立了促进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在本省实行农业技术人员联系服务主体制度,组织农业科研人员、科技特派员联系服务主体,可以在服务主体任职或者兼职,也可以与服务主体建立大田作物增产与科技服务挂钩的利益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技能培训制度,对服务主体的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加强对服务主体带头人的培养;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定、公布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引导服务主体购置和更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为了支持服务主体发展壮大,要求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农业托管项目补贴标准,并对农机户以及农户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予以资金倾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的贷款需求做到应担尽担。
规范了托管服务活动。条例总结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托管服务指南。服务主体可以根据本区域自然禀赋,分不同地类、不同作物,制定适宜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服务主体应当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指南、作业标准、操作规程为指导开展作业服务,建立托管服务电子档案并主动接受监督评价。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托管合同示范文本,农户与服务主体可以参照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对服务价格、托管质量、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规定建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参与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对进入名录库的服务主体实行动态管理。
法规贵在真正解决问题。这次立法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法规要务实管用、更接地气,重要的是吃透情况、找准问题、精准发力。通过长时间的蹲点调查和面上调查,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握了托管服务主体、生产要素间的内在联系,对立法的目的原则、制度设计心中有了数,对法规是否管用好用、真正解决问题心里有了底。我们将认真总结这次立法实践,把调查研究作为立法乃至于整个人大工作的传家宝,逐步形成良好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长期坚持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