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3月1日起,由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从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入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的融资增信力度;规定政府在规划土地、项目支持、设置标识、打造城市休闲和度假体系等方面要为旅游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要着力在公路、通信、水电、品牌服务区、加油站、充电桩、垃圾处置、厕所等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方面补短板,通过打造高效、舒适、便捷、安全的旅游交通体系等,助推旅游业进一步发展。
条例规定要建立完善旅游标准化推进机制,鼓励支持基础好、潜力大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项目;完善旅游投诉受理机制,明确投诉热线电话和处理投诉时限,规定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建立健全综合协调、信息共享、投诉受理和联合执法等综合监管机制,厘清各主管部门的关系,解决“都管、都不管、管不到位”的问题,明确规定旅游、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价格、体育、商务各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