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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地方人大积极推进数据信息领域立法

织密信息“防护网” 开放共享促发展

■ 《人民日报》记者 金 歆

万物互联、人机交互的时代,网络信息数据安全面临新的挑战,亟须以法律推动更有力的监管。与此同时,数据信息只有保证有序流动,被充分利用,其价值才能有所发挥。因此,在保护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如何充分利用数据,也是数据安全领域立法的重要课题。

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一年多以来,相关法律得到贯彻落实,地方人大也纷纷制定数据信息领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同时,助力我国的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

全方位保护网络信息数据

王先生下载了一款短视频手机应用,在使用账号登录时,该应用申请获得以下权限:“获得用户公开信息(昵称、头像、地区及性别)”“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其中前者无法取消勾选。无奈默认勾选后,王先生进入该应用,可他又发现,虽然并未勾选“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好友”,但在应用中仍然显示好友的浏览信息。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个人信息权益。”于是,王先生将该短视频软件所属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好友关系”以及“地区、性别”等信息,虽不属于隐私,但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规则体系的建立,整体规范数据安全的立法也一直被社会期待。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互相衔接,配合民法典、刑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中相关条款,再加上地方立法的细化规定,网络信息数据保护形成了全方位的制度体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杨婕说。

“数据安全立法重在‘安全’二字,尤其注重重要数据和国家核心数据的保护,在范围上覆盖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表示。

一年多以来,一些地方性法规在落实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了更加具体的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突出工业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和安全防护;《陕西省大数据条例》设专章强调数据安全保障……“国家层面以及各地数据安全立法的逻辑起点和主体内容是数据安全,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数据安全制度体系,为数据的开发利用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

促进数据信息流通开放共享

李金通是初来深圳的创业者,想提前了解餐饮业的市场情况。这天,他打开电脑,登录“深圳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各类公共数据清晰地展现在屏幕上。轻点鼠标,选择相应的目录类别,深圳某区餐饮行业某年的总体经营情况很快被李金通下载下来。

“近年来,公共数据对企业和个人的开放做得越来越好,方便了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李金通感叹。

“开放目录总量2916个,数据项总量3万多项,数据总量12亿余条……”数据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深圳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上公共数据的开放越来越科学、规范、合理。

据了解,数据安全法设立专章明确政务数据的开放与安全,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江苏、山东等地纷纷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破除数据开放共享“壁垒”,促进公共数据的开放与利用。“在地方的数据信息领域立法中,促进数据信息流通是立法的重要亮点之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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