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文化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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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经济”敞开门更要守好门

新闻背景:

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倾向于花钱买服务来提升生活品质。随着消费者需求愈发多样化,“上门经济”所衍生的新兴职业分工也更加精细,上门代厨、上门收纳整理、上门家政、上门按摩、上门养老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不仅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个性化需求,还拓宽了就业渠道,丰富了服务场景,让消费模式变得更为自由灵活。

“上门经济”火爆背后的冷思考

■ 黄跃成

“上门经济”新职业成了就业新“风口”,在满足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愿望的同时,也解决许多人的就业问题,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那么,面对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上门服务新兴业态,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新业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与时俱进满足市场需要是它的显著特性。上门服务的兴起,不仅有消费习惯的转变,也有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一种潮流趋势。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对此种经济现象有深刻的理解和高度认识,从市场经济规律去把握并看清其本质,从就业大局和经济发展的民生高度去重视关注,从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角度去发展新业态,结合地方特色和市场需求,拿出具体措施鼓励和扶持,通过引领和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助力“上门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上门服务在经济和生活领域更好发挥优势,满足市场需要。

服务质量是决定“上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讲发展讲质量双管齐下,才能实现市场双赢。上门服务是点对点的新型服务,在管理制度、服务保障以及监督投诉机制方面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要推动上门服务的发展,不仅要提高服务形式多样化、便利化、个性化,还应该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围绕上门服务的特性,有针对性地立规矩、定标准、明奖惩,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毕竟,任何经营活动,脱离监督管理和规矩制度约束,很容易产生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纠纷,反而影响“上门经济”的良性发展。

权益保障关系从业者的信心和消费者的热情,关系着“上门经济”的前途命运,要认真对待。在越来越多劳动者加入上门服务行业之际,就应该未雨绸缪、与时俱进做好双方权益保障工作。一方面要压实劳动部门的责任,落实人社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精神,做好健康保障和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如签订劳动合同、接受专门培训、享受相应休息权等。另一方面,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有的放矢,根据“上门经济”面对面交易、容易处于监督管理死角的特点,鼓励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记录,用作维权证据,提升保护自身权利的能力。保证“上门经济”公平公正交易,既要保障服务的质量,也要保障双方的权益,从而持续保护好从业者的信心和消费者的热情。

为“上门经济”加一道安全锁

■ 刘婷婷

服务上门固然是好事,对消费者不啻为福音,为市场经济输入了新鲜的血液,但这种新经济模式的兴起,也伴随着不能忽视的尴尬与阵痛。

从媒体相关报道来看,“上门经济”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难”:责任认定难,一旦双方发生劳动纠纷,相关的侵权责任认定、权益保护,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安全把关难,人身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不易保障,包括一些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上门代厨人员,对食品安全及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市场监管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平台资质审核及监管不到位,经营者大多活跃于线上,很容易沦为监管的灰色地带等。

对此,“修缮”法律应列上议事日程。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除外,这从立法上为“上门经济”风行洞开了方便之门。

问题是,“上门经济”并不等于“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在这种特殊的经济模式下,服务者需要进入消费者家门,由此也带来了更高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等,监管溯源、维权取证都将面临不小的困难。老实说,一些“上门经济”从业者雇工众多,甚至员工上百,早就脱离了“小打小闹”的范围。从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确有将“上门经济”从业者纳入市场主体登记之列的必要性。

不仅如此,对于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监管制度体系也应迅速完善起来。从国家层面看,应当健全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将相关经营主体纳入监管范围,构建门槛准入和资质审核机制。从平台层面看,应健全合同制度,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和惩戒制度,明确对各类违规问题的应对措施。

具体到执行层面上,作为监管部门,应当对服务平台的主体资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各类资质证明、健康证明的备案检查工作,以常态化制度化的查处和整治行动,及时消除各种非法服务内容,维护“上门经济”的纯净生态。

当然,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各方主体的权益保护,其中既包括对众多从业者的保护,也包括对广大消费者的保护。有必要构建投诉及评价机制,倾听各方声音,平等保护合法权益。包括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商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内,都应为消费者和上门服务人员维权撑腰。

对于“上门经济”的“先天不足”,不宜因噎废食,而应秉持“改革中的问题在改革中解决”的思路,以规则之变从容应对时代之变和市场之变。新事物应运行在制度的轨道上,“上门经济”也应深深扎根在规则的土壤中。当制度规范起来了,新经济模式也就拥有了更旺盛的生命力。

对“上门经济”应有“开门思维”

■ 李英锋

“上门经济”本质上是网络经济的细分,随着互联网信息发布功能和社交功能的日益强大,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加方便、快捷,劳动提供方的技能或服务更容易被消费者看见,更容易与消费者的需求对接,更容易“变现”。点对点的交流支撑起了点对点的劳务交易,也激活了上门新业态的创新和消费端的需求,促进了新兴市场的活跃。

当然,按照当前的监管维权模式,上门代厨、上门整理收纳等“上门经济”还存在着一些盲区,存在着不完善、不规范之处,存在着风险和隐患,但总体而言,“上门经济”顺应了社会和市场发展的潮流,顺应了消费者和劳动者的需求,是一种积极的、有前景的业态,其风险和隐患可控,利大于弊。

任何一种市场行为、社会行为、新兴业态的创新与突破,往往都涉及对旧规则、旧模式的摩擦与挑战,而规则具有天然的滞后性,总是随着前者的脚步不断更新、完善、升级。这就意味着,具有创新意义的“上门经济”与规则之间势必会有一个适应、调试与磨合的过程。在这个磨合过程中,相关各方对“上门经济”应该有“开门思维”,而不应该有“关门思维”,不能因噎废食。

也就是说,应该看清“上门经济”的主流发展趋势,秉持建设性理念观察“上门经济”,梳理“上门经济”存在的问题,监测和评估“上门经济”的风险,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允许“上门经济”探索发展,建立适度容错机制,并不断调整监管策略和措施,保障、支持、引导“上门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比如,餐饮加工、家政等传统服务业态大都涉及营业执照、健康证等资质的办理以及缴税等问题,而“上门经济”中的多数业态都还停留在点对点之间的民事沟通与服务阶段,没有严格匹配传统业态的监管规则与标准,没有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营行为。另外,“上门经济”也缺乏相应的服务标准与行业规范,其操作多依赖于劳动者与消费者的简单交流与约定,如果双方的约定对后续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考虑不周,容易引发纠纷,消费者也容易遭遇取证难、维权难等问题。

对于“上门经济”应该分类分级看待和逐步规范,不宜一刀切,不宜操之过急。对于有相关平台或企业参与,达到一定规模,建立了一定管理制度的“上门经济”活动,应该比照常规同类业态要求企业或服务提供者取得营业执照、健康证等资质,履行缴税、劳动保障等义务;对于个人以单打独斗、小打小闹的方式零星、偶尔提供上门服务的情况,应放宽监管条件,简化监管要求,降低准入门槛,给出更宽松的监管措施,让上门服务者拥有更自由的市场空间。

监管部门、消协与行业协会、相关网络平台等有必要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上门经济”业态的特点和问题,制定“上门经济”各业态的行业规则与服务标准,推出“上门经济”各业态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需要不断动态调整,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给各方提供行为指引,引导“上门经济”进入发展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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