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
(1)质询案的提出
在全国人代会期间,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地方各级人代会期间,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主席团决定答复形式
质询案形成后,应当交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有权决定被质询机关采用何种形式答复代表质询。一般而言,答复包括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两种形式。从实践看,采取书面答复要比口头答复效果好。除了答复形式外,主席团还应决定是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还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是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被质询机关应在本次会议期间按照主席团决定的答复形式作出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无法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主席团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也可以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
(3)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主席团决定由被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当然,如果是在全体会议上答复,代表就不存在列席问题,因为代表本身就有权正式参加。代表列席会议的,有权发表意见。发表意见针对的是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代表认为不清楚的问题可提出要求进一步答复的意见,或者对答复是否满意发表意见。一般不能提出与原质询的问题无关的新问题,如果提出新问题,应当提出新的质询案。
(4)被质询机关答复
质询案由被质询机关口头答复的,被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在答复意见上签署,以示答复意见确实代表被质询机关的意见和对人大的尊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主席团应当将答复意见印发会议或者只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情况的报告印发会议。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