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每年9月为陕西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每年4月第二周为陕西省爱鸟周,每年6月6日为放鱼日。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
办法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围堰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预留或者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办法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