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
为科技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本报消息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计十章、七十六条,在多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南京特色,拟通过修订固化南京科技体制综合改革成熟经验。
在锚定地方战略发展目标方面,修订草案提出,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的战略目标城市定位和长远发展目标,推动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力争率先实现科技创新新突破。
在强化基础研究引导投入方面,修订草案提出,支持设立市级自然科学基金,进一步落实国家科技进步法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的要求。
在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修订草案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职务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80%。引导激励科技成果在宁优先转化。
此次修订草案还在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构建地方科创平台体系、促进金融赋能创新发展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南京特色。
安徽合肥
立法管理地下综合管廊
本报消息 近日,《合肥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安徽省首部地下综合管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合肥市已建、在建的地下综合管廊已超过100公里,条例对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等进行顶层设计,为该市管廊建设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条例要求,坚持“源头管理、规划先行”,合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单位等,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条例明确,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单位交纳入廊费,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
为充分发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合肥模式”的特色优势,条例要求建立管廊运维管理信息系统,与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融合,开展管廊安全运行监测,对管廊各类风险事件提前预警处置,实现管廊信息化、智慧化安全运维监管,推动城市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青海玉树
立法保护传统村落
本报消息 10月30日,《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经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前,玉树州通天河流域、澜沧江流域保护的传统村落共有47座,其中21处国家级传统村落、2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7处省级历史文化建筑、23个古村落生活体验区。这些古村落以浓郁的民族建筑风格,直观地向世人展现了三江源地区民族文化的动人魅力。
据悉,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本着突出重点、应保尽保的原则,通过建立保护名录制度,以精细化管理框定所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层级、范围。通过细化规划保护措施,以清单管理的方式实现保护边界的界定相对清晰、内容基本明确。通过接地气的地方特色规定,将具有玉树地方特色的重点保护对象纳入保护范围,实现有依据、有特色、可操作。
据介绍,条例的出台将使玉树州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迈上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对玉树州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