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代表建议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对代表建议进行接收、登记、整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受理。地方各级人大也作了类似规定。办事机构接到代表建议后要进行登记、分类。
二是对代表建议进行研究,拟定交办意见。办事机构对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综合分析报告,拟定交办意见。第一,根据建议内容建议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第二,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确定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对会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三是确定重点处理建议范围与内容。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充分酝酿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是统一交办。对于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多数地方人大都是召开建议交办会,实行统一交办。全国人大是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向“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直接交办。其中交由国务院部门办理的,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具体协调。各地方的处理方式则不尽一致,有的是由大会秘书处负责交办;有的是以常委会名义交办;有的是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交办;还有的则是直接由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交办。闭会期间代表提交的建议一般都是由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接收并及时报批移交办理。
五是代表建议转办。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由交办机构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做好转办协调工作。需要强调的是,承办单位之间不能自行转交代表建议,应当交由交办机构处理。
六是向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代表及代表原选举单位通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情况。代表对交办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办事机构商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