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代表建议的办理,法律规定,必须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代表答复,并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对代表建议的正式答复,应做到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对代表所提的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凡是能够解决的,应该下决心抓紧解决。对所提问题和要求,不敷衍,切忌说空话。要把代表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
答复要诚恳、谦虚,文字要通顺、简明,并按规定的格式要求认真书写。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是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是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是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四是对供承办单位研究参考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单位可以主动与代表联系沟通,说明有关工作情况。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