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文化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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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为何屡禁不止?

新闻背景:

有网友近日分享在某平台的购票经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用3个账号买同一趟航班、同一舱位机票,价格各有不同,最多相差900多元。近年来,大数据杀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2024年春运的到来,出行旅游迎来高峰,人们更频繁使用网络平台购票、订票、订酒店等,对平台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也格外关注。

要厘清“大数据杀熟”的标准和界限

■ 江德斌

近年来,“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大数据杀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已经引起消费者不满,且属于违法行为,理当予以遏制打击。

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我国已有相关法规明确禁止。《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线旅游企业“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法律禁止“大数据杀熟”,但由于缺乏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其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主观性,导致各方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也不利于执法和维权。例如,互联网企业重视流量和用户增长率,往往通过大数据技术给消费者“画像”,精准推送更适合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是以新人红包、专享、优惠等“获客”营销。而消费者认为,同时在同一平台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时,实际成交价不同就是不公平,就是“大数据杀熟”。

可见,为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厘清“大数据杀熟”标准和界限,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市场促销、拉新营销范畴,哪些行为则是价格歧视,滥用信息采集、使用权,涉嫌“大数据杀熟”。同时,可以针对各领域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进行查处、公开审判,整理发布一些典型案例,以供各方参考。由此,以消弭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认知分歧,也便于执法部门依法监管。

而且,需要控制执法部门将罚款当作唯一治理手段的行为,不顾市场发展的合理性。因此,对“大数据杀熟”问题的处理要防止“一刀切”,不得过度执法,以防“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应正确对待促销等正常的商业行为,依法有据,合理有度,行使监管执法权力,以平衡企业与消费者利益。

规范“算法权力”才能消除“杀熟”

■ 赵志疆

近日,有网友分享自己在某平台的购票经历,再次引发关于“大数据杀熟”的讨论。对此,该平台回应称,不排除代理商价格投放错误或账号领取过大额优惠券。

平台言之凿凿,网友并不满意,尽管平台列举了“不排除”的几种情况,但同样“不排除”确实存在“大数据杀熟”。更令人感到无力吐槽的是,在对话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网络平台,往往拥有关于“大数据杀熟”的最终解释权。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61.21%的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体现为不同用户享有不同的折扣或优惠,45.76%的受访者认为体现为多次浏览后价格自动上涨,36.92%的受访者认为体现为同一时间不同用户价格不同。

面对网友质疑,网络平台亮出了各种各样的解释:新人奖励、市场浮动、随机优惠……总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解释令人无言以对,徒生一拳打在棉花上的无力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然而,面对“大数据杀熟”的诸多乱象,消费者既无法洞察真相,也无力维护公平交易的权益。看起来是“优惠”,实际上是“套路”,难以判定的“大数据杀熟”因此成为某些网络平台精准收割的利器。

平台经济本质上就是数据经济,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各种用户数据不仅是一种资源,更是一笔财富。依据先进的算法,网络平台可以形成精准的“用户画像”,这固然可以优化产品供给、提升消费体验,但如果失去必要的约束,算法也可能成为无情的算计。究其原因,网络平台享有说一不二的“算法权力”:想要享受一种服务,就必须无条件遵守平台的规则,并接受平台算法的检视。在“算法权力”的加持下,“大数据杀熟”不仅包罗万象,而且往往更加隐蔽。

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消除“大数据杀熟”,首先就要规范网络平台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无论如何不能任由网络平台将个人信息当作随意宰割的“唐僧肉”。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很难掌握“大数据杀熟”的实质性证据,因此容易陷入维权困境。有关部门需要不断创新消费者维权方式和方法,达到消除误会、倒逼行业自律的目的。从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看,这既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义务。

大数据“杀熟”不能止于质疑

■ 胡立彪

近年来,有关互联网企业“大数据杀熟”的质疑不断,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出台了一些措施加强监管,但收效并不是很理想,这一问题依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大数据杀熟”似成顽疾,原因并不难找——背后有利益驱动。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零边际成本的特点,容易通过马太效应形成规模经济,最终掌握较强的定价权。随着大数据技术日益成熟,算法在互联网行业开始大规模应用,这让拥有大量用户数据的互联网企业有了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资本。这些企业利用算法对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包含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消费及行为习惯等多个标签的用户“画像”,并据此将其分流到不同的用户池,算法模型对不同的用户池设置不同的参数,从而实现差异化定价。

差异化定价往往并不直观体现于商品或服务的标价上,互联网企业通常会用发放优惠券的形式实现差异化营销。比如,通过用户注册、活跃情况、使用频率等一系列指标,将用户区分为新老用户及活跃与非活跃用户等,从而有针对性地发放不同的优惠券。

然而,利用大数据算法进行差异化营销,在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容易产生“信息茧房”。有学者指出,算法会根据获取到的用户数据作出反馈,如果发现该用户对价格不敏感,可能会不断试探其价格底线,最终实现自身得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差异化定价就很可能突破边界,走向价格歧视。尝到甜头后,一些互联网企业就开始有意根据消费者的价格敏感度对其进行区分,实施歧视性定价。这样做就是真正的“大数据杀熟”,突破了法律红线,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差异化营销和“大数据杀熟”的关系非常微妙,两者边界有时很难划清。法律人士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大数据杀熟”,需要认定互联网企业是否对交易相对人在价格上进行差别对待,同时认定交易相对人是否“条件相同”。但实际情况是,消费者缺乏必要的技术条件,难以辨别商家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而当前许多“大数据杀熟”案例都处于“质疑”阶段,即使进行诉讼程序也很难得到有利于消费者的结果。

治理“大数据杀熟”乱象,最根本的还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一方面,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相关条款,出台关于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的有可操作性的专门规章,厘清边界,并提高罚则;另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评估和监测互联网行业的数据使用规则,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杀熟”行为进行自动侦测和预警,也为互联网企业“画像”,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同时,推动市场监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网信、文旅等部门加强合作,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监管合力,严惩失信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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