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①1月31日,人形机器人攻关团队科研人员在多模态人工智能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调试机器人。 新华社记者 金立旺摄
图②2月27日,江苏无锡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人在生产智能网联汽车座舱域控制器。
新华社记者 季春鹏摄
图③3月6日,参展商在第二十届天津工博会机器人及自动化展区参观。
新华社记者 赵子硕摄
全国人大代表陈淑贤:
尽快出台全国性数据产权相关立法
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的数据总量已经位居全球第二位。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全方位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中。
我国在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数据产权不明确,尽管在2022年国家颁布了“数字二十条”重磅发文,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但尚未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数据产权、收益分配等法律法规缺失,造成数据流通合规难度大、流通成本高。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桑达无线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测试组技术主管陈淑贤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数据专项立法,从法理上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明确产权的属性、归属以及权利和义务,保护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
她认为,数据是数字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核心资源,只有明确数据权属关系,才能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明确数据的所有、使用、管理、分配等权利,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
当前,全国性立法层面并没有对数据确权作出规定,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数据产权相关立法,并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要素登记体系,以促进数据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提升数据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朱华荣:
完善汽车数据产权立法 改善汽车消费环境
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销售市场,随之产生海量中国驾驶场景及用户数据,对车辆被动安全、智驾安全、信息安全领域提出更多挑战。各汽车强国均已建成或在建集成车、路、云全交通要素在环的未来交通混合现实大科学装置(大型驾乘模拟器),将前述问题在实验室环境中安全、可控的复现、分析与解决。我国在该领域暂时空白。
全国人大代表,长安汽车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华荣建议,发挥体制机制优势,以顶层设计推动大型驾乘模拟装置建设。一方面,联合多方建立产学研用融通平台,依托平台共建共用国际领先的驾乘模拟大科学装置及配套软件库、场景库,填补国内空白。另一方面,对相关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科技基础设施规划,以保障资源投入。
此外,朱华荣还建议,应明确汽车数据中个人信息的界限。细化汽车数据产权规定,落实车企对汽车数据的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朱华荣建议,进一步打通汽车行业消费环节,优化汽车行业政策,鼓励市场创新,强化消费体验,提升新质生产力。例如,推行汽车消费零售发票电子化,上牌办理流程线上化,实现便民流程办理,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统筹完善汽车行业相关政策,优化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推动车企与险企“总对总”合作,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消费者保险购买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骞芳莉:
进一步健全人工智能规制体系
尽管人工智能治理面临挑战,但由于人工智能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治理规制处于制定初期,仍有较高的规范空间。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原司长骞芳莉表示,规制既要有前瞻性,为发展预留空间,又要具体可行,有效解决现实问题。
骞芳莉建议,一方面加快制定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加强顶层设计,明确产业发展、权利保护、风险治理、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推进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化。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垂直领域规制建设,完善和细化相应规制,制定和及时修订实施细则,提高治理的明确性、具体性和精准性。可积极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推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分级监管制度,制定人工智能系统的分级分类清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商务、制造等不同业务场景和行业场景应用,区分制定监管政策。推动治理手段创新,探索开展监管沙盒试点。
推动人工智能治理离不开行业各环节共同努力,骞芳莉建议提升政企协同治理能力,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
全国人大代表冯兴亚:
加快完善智能驾驶立法
围绕智能化汽车行业下半场变革这一焦点,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总经理冯兴亚提交了关于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明确智能驾驶法律责任认定的建议,呼吁从立法方面加快推动智能汽车高质量发展。
冯兴亚认为,当前我国智能驾驶技术飞速发展、使用场景不断拓宽,但立法进程一直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国家计划于2025年实现智能驾驶汽车规模化生产,智能驾驶汽车试点上路工作也在2023年11月拉开帷幕,正式上路前迫切需要解决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及承担的问题。
冯兴亚说,目前智能驾驶相关立法文件效力层级较低、适用场景有限、标准不一,不足以完全调整智能驾驶所涉法律关系,而我国主要交通安全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有内容仍基于传统的“自然人”驾驶体系设立,并未将“机器驾驶人”纳入驾驶主体范围。
冯兴亚建议,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76条,增加机器驾驶人定义、责任承担划分等内容,先实现智能驾驶法律层面依据从无到有、从“0到1”的突破,并建议加快研究建立更加完善的智能驾驶专门法律。
另外,冯兴亚认为,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使电力供需两端难度叠加,而电动汽车可作为移动储能单元,通过与电网融合互动,实现大规模、低成本、响应快的分布式储能,为电力系统供需平衡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双向互动,冯兴亚提出完善技术及标准体系、健全电价及电力交易机制、加大示范应用等建议。
冯兴亚还提出了统一大功率充电标准及换电标准、探索建立全固态电池标准体系等建议。
(本报综合)
全国人大代表张强:
推动电池产业系统立法
随着无人机、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等的发展,动力电池、光伏电池产业迎来快速增长。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网江苏泰兴市供电公司职员张强建议推动“电池”立法,解决电池回收制度不完善、拆解不规范污染环境等问题,为我国抢占电池新技术风口、保持动力及光伏电池全球领先地位提供法律保障。
近年来,国家发布了动力电池行业法规,初步建立了以生产责任延伸制度为基本原则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体系。在张强看来,目前仍需成体系的电池产业全链条专项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来为行业的高速发展提供规范性支持。同时,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法律制度,加快电池产业链信息披露、碳足迹核算、电子护照建立等。
“开展‘电池’立法,能为废旧电池的回收和处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资源浪费,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更是完善行业管理规范、促进国际合作和互认的需要。”张强建议,尽快组织相关专家团队对电池生产、使用和回收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全面了解电池生命周期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整合,将管理“电池”的法律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立法研究起草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张春生:
加快推动国家科技安全立法进程
伴随着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生命科技、新一代通信技术等为代表的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到来,科技手段愈发成为保障各个领域安全的重要手段,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巨大力量来源。全国人大代表,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张春生提出了关于推进科技安全立法的建议。
“虽然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国家安全法为核心、适应我国战略安全环境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但聚焦科技创新各领域、全过程的安全立法还是空白。”张春生说,比如,围绕人工智能、量子计算、自动驾驶等颠覆性技术创新领域的监管立法还在探索,围绕技术进出口管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还缺少系统规定。
张春生由此建议,进一步强化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建设。一方面,建立科技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动态跟踪和梳理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结合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科技安全摸底,为解决技术风险问题精准配置技术、人才、资金等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涉及科技安全的科技信息管理机制、决策咨询机制、风险研判机制、预警监测机制、安全审查机制、处置管控和综合评估机制等细化规定;同时,优化整合技术及货物进出口管制相关规定,建立以科技安全法为底座,统筹谋划相关政策法规中涉及进出口管制有关规定,从而实现科技安全的法治化、系统化、精细化,确保我国科技创新健康有序发展,为国家安全奠定坚实科技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