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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立法

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23次主任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相关法规草案和报告提请于3月26日至27日举行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据悉,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沪苏浙分别对《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2023年12月29日,上海人大网发布公告对《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25日,浙江人大官网发布《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4年1月15日,江苏人大网开始对《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长三角人大协同立法已探索实践多年,现已迈向更加实质化破解问题、促进相关工作统一的新阶段。这次沪苏浙人大协同立法,将共同探索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创新法治保障。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此前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成立四年多来,已累计形成百余项制度创新成果,协同推进百余个重点项目建设。为固化已有制度创新成果,完善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示范区在一体化发展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必要协同江苏省、浙江省,制定一部促进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沪苏浙人大相关公告显示,此次立法的内容,将涉及示范区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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