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会议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遵守宪法、组织法、人大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1)提名人依法提出候选人
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进行选举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代表不进行联名推荐候选人。主席团提名后,须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进行选举时,候选人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主席团提名;二是代表联名提名。代表联名的,必须达到法定人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名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2)酝酿、讨论候选人
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法律地位相同,都应由主席团汇总后印发全体代表进行讨论、酝酿,根据讨论、酝酿情况确定正式候选人。
初步候选人名单均应提交全体代表进行讨论、酝酿。代表的讨论、酝酿,通常采取代表小组会议或者代表全体会议的形式。在进行酝酿、讨论时,大会主席团应做好候选人的介绍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3)确定正式候选人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进行选举时,初步候选人名单经过代表讨论、酝酿后确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所有候选人全部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二是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组织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4)投票选举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投票选举。投票选举采取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5)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在选举和决定任命时,收回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对于每张选举票来说,如果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则为有效票;如果多于应选名额的,则为无效票。
(6)确定候选人是否当选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选举,均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这里的“全体代表”不是指法定的代表名额,而是指实有代表名额,既包括因请假、依法被暂停履行代表职务等原因未参加会议的代表数量,也包括参加会议但未参加投票的代表。如果投票结果出现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则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