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检察机关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了一系列具体安排。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印发。2024年2月至12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其中包括严惩破坏公平竞争领域犯罪、加强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等具体内容。
随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各地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一系列暖心的做法和举措让企业发展更有信心、更有底气、更有活力,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江苏省徐州市经开区
对一起自诉案件开展监督维护民企权益
■ 管 莹 唐 颖 彭海涛
“这个自诉案子,我们差点都不抱希望了,没想到在检察院的监督下,案子判了!”近日,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叶某再次来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我带着韩某去派出所,他们却说不能立案!”2022年5月,叶某第一次走进徐州经开区检察院时怒气冲冲,把心中的委屈一股脑倒出,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原来,2022年3月,韩某与叶某的企业签订了承揽合同,由韩某承揽某脚手架安装工程项目。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高额消费,韩某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将部分脚手架偷偷拆除后卖掉。企业在核对工地进出场记录时发现异常,核算后发现有价值80万元的脚手架被韩某分10余次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面对公司的质问,韩某坦然承认。叶某当即和员工将韩某扭送至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公安机关认为,韩某与叶某的企业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其非法占有的是交由其管理使用的财物,故其行为涉嫌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遂不予立案。
叶某满腹委屈,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审查该案后,徐州经开区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决定并无不妥。2022年8月12日,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充分释法说理后,决定不予支持监督立案,建议叶某的企业通过刑事自诉手段维权。
两个月后,叶某的企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达不到立案标准。虽数次补充证据材料,但依然未达到立案标准。无奈之下,2022年12月,叶某再次一脸愁容地来到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面对被侵害企业在维权取证方面的困境,徐州经开区检察院依据侵占罪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从核算财产损失数额、进行价格鉴定、证明韩某非法占有目的等多个方面指导企业梳理取证思路。
2023年4月,证据终于收集完备,但韩某却突然注销了手机号码,在微信中也将相关联系人拉黑了。由于找不到被告人,法院决定不予立案。
“想放弃了,但是又咽不下这口气,这个案子难道真的立不了?”2023年6月14日,叶某又一次来到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希望检察机关对法院不予立案决定进行监督。
对于如何对自诉案件开展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对法院不立案的理由进行研判分析后,认为韩某本质上是具有明确主观目的、对司法机关和企业的“针对性失联”,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各方寻找无果的“下落不明”,对该自诉案件立案具备合法性。
为第一时间解决企业困境,在叶某提交立案监督申请的第二天,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就该案再次进行公开听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该院向法院制发了《立案建议函》,法院最终决定对韩某侵占案立案。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24年2月19日,法院以侵占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退赔企业损失45万元。韩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通过该案,叶某也发现了企业自身的管理漏洞。他使用徐州经开区检察院研发的“检企e链”小程序,邀请检察官为其“把脉支招”。日前,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已向该企业制发了《法律风险提示函》,从内部监督管理、货物交接手续、财务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为合规经营降下“及时雨”
■ 沈静芳 杨玲玲 杨晓霞
“这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书,更是我们合规经营的‘及时雨’!”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某企业工作人员告诉检察官。
2024年1月,张某等20余名某企业离职员工集聚在九原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他们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经仲裁裁决和多轮诉讼后,自认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维护,向九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我们就想让检察机关给一个公道!”张某表示。
认真倾听诉求并初步审查证据材料后,为尽快化解矛盾,九原区检察院快速受理了该批案件。
据了解,2022年以来,张某等人因与企业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矛盾不断激化。
检察官通过与有关部门对接了解案件情况,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多次深入企业实地走访座谈,了解到案涉企业属上市企业,是自治区引进的特色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但该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为张某等人办理离职手续等过程中,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离职员工也未提交书面辞职材料,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过程中未就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也没有很好发挥作用,导致矛盾激化。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有序经营,九原区检察院结合上述问题,制作《法律风险提示函》,就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员工离职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从事实、法律层面一一剖析,提示该公司完善劳动用工合同,调动公司工会作用,尝试建立劳动用工专项合规管理制度等。
2024年2月29日,九原区检察院干警联合该区工会、人社局有关人员共同走进该企业,就如何促进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座谈。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当场向企业送达《法律风险提示函》。该企业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现在深刻地体会到什么是‘诉累’了。官司拖了近两年,牵扯了太多精力和时间。我公司将结合提示函,完善劳动合同,细化公司规章制度,提升用工和人员管理水平。”
在此之前,经承办检察官的多次耐心释法说理和调解,张某等人已与公司达成了一致,并提出撤回监督申请。
浙江省象山县
运用大数据监督行政机关纠正不当处罚
■ 蒋 杰 方 芳 林 玲
因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导致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政机关给予了4万元罚款,加之错误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让企业深感“委屈”。近日,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福建某公司的烦心事得到解决。
2023年10月,象山县检察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专项监督,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小过重罚”、送达程序违法的情况,于是依职权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卷宗,走访行政机关、联系福建某公司,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2020年7月,相关行政机关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福建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违反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遂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后以公告方式向该公司送达法律文书。
“其实福建某公司在行政机关执法当日便立即整改了违法行为,且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承办检察官介绍,同时期其他企业有相同违法行为的均被处以1万元罚款,对福建某公司罚款4万元明显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此外,行政机关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以公告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2024年1月,象山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重新审查处理该行政违法案。行政机关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考虑到在执法实践中可能还存在“小过重罚”现象,承办检察官依托“浙检数据应用平台”,构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纠正“小过重罚”大数据监督模型。该模型通过浙江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网获取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公开的处罚数据,并向同级法院调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数据,一并导入数据应用平台,形成基础数据库,再以“违法事项”“罚款金额”“处罚情节”等为关键词,通过设置筛查条件进行数据碰撞、比对,最终筛选出监督线索。
截至目前,象山县检察院共检索出“小过重罚”线索50余条,正在线下逐案核查。宁波市检察机关依托该大数据监督模型,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