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罢免案,行使罢免表决权是人大代表的重要权利之一。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罢免的对象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全国人大可以罢免的人员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的职务: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3.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5.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6.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罢免的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其选举产生的本级国家机关的有关人员。具体讲,地方人大可以罢免以下人员职务:
1.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2.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罢免案通过后须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4.由本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