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文化 上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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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钻空子的“职业闭店人”

新闻背景:

最近一段时间,一个被称为“职业闭店人”的群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多个关门闭店的商家背后都出现了这一群体的身影。这一群体主要帮助存在经营问题的商家,提前规划好闭店的各项步骤,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接手处理闭店引发的消费维权纠纷。

堵住漏洞 让“职业闭店人”无隙可寻

■ 杨 飞

受利益驱使,这些所谓的“职业闭店人”利用政策漏洞,以帮助恶意闭店的老板或者企业逃脱责任为主业,一套眼花缭乱的操作下来,原店主金蝉脱壳,“职业闭店人”赚得盆满钵满,只有消费者“瘪了钱包”,维权困难。任由这些“职业闭店人”野蛮生长,只会影响消费信心,破坏行业风气。这些“职业闭店人”之所以拥有市场,甚至形成了完整产业链,其关键还在钻了预付费、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审核等方面的漏洞。

通过“促销”大赚一笔后,马上变更法人,这是“职业闭店人”的惯用伎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在落实法律法规的同时,可以借助大数据建立预付式资金消费预警或经营预警机制,堵住预付费漏洞,让“职业闭店人”无隙可寻。

严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审核,也是整治“职业闭店人”乱象的关键一环。当前,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审核门槛较低,店主只需确保经营期间无税务欠款,通过签署工商变更协议就可以轻松变更法定代表人,这也让“职业闭店人”得以钻空子。基于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闭店行为的监管,尤其要关注经营业绩不佳又存在大量预收款项的商家,在信息审核方面多加几把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对预付费行业建立资金监管及信息审查制度。

打蛇要打七寸,解决问题要抓关键。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因此,很多企业主都不惜花重金寻找“职业闭店人”帮自己“跑路”。打破无良企业主的黄粱美梦,就要进一步完善追溯机制,对在更换法定代表人后短时间内闭店的前法定代表人追责,这对整治“职业闭店人”无疑有着釜底抽薪之效。

从法律层面来看,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是不能免除的,这种金蝉脱壳行为本质上是不合法的。对这种肆意“挖坑”算计消费者的行为,可以考虑从“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角度进行打击。针对“职业闭店人”乱象,相关法律也应与时俱进,及时增加新的司法解释,对类似的灰黑产业进行严惩。当然,债务人也不能“哑巴吃黄连”,而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治一治为虎作伥的“职业闭店人”了

■ 徐 刚

近年来,一些“预付费模式”的健身房、教培机构等接连发生因“突然闭店”引发的纠纷,令人关注。有多位家长表示,出现了“第三方”进行线上及线下的沟通协调工作。这些操盘的第三方群体,被称为“职业闭店人”。他们往往有一套完整的闭店流程,在企业面临关闭或经营不善时介入,帮助这些机构逃避法律追责。

昨天还在促销,今天突然就宣布关门,随后“职业闭店人”登场善后。结果就是老板圈钱跑路,“职业闭店人”赚取佣金,债权人和受害者要账无门,最后只能自认倒霉。更可怕的是,“职业闭店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其背后还出现了“背债中介、金融过桥”等配套组织,为闭店团队提供符合条件的“背债者”。

“职业闭店人”虽然名义上是打着“中介”的幌子,帮助经营不善的公司计划好关店、跑路方法,并接手处理后续维权问题,但实际上却是“挂羊头卖狗肉”,是在帮助那些恶意闭店的老板或者企业干“脏活”进行善后,甚至沆瀣一气,合起伙来进行诈骗。因此,对于“职业闭店人”这个灰色产业,绝不能任其野蛮生长,而应坚决予以打击。

不管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还是法人企业,因为出现经营不善而选择中止经营,闭店清算或者破产,这本来是一种很正常的市场行为。但是恶意闭店、恶意破产则是另一码事。

解散员工,重新组建客服团队,降低消费者预期,诱导接受不公平方案,在短时间内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无偿还能力的“背债人”。如果消费者不接受方案,发起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这些“职业闭店人”还会出面善后。“职业闭店人”的行为本身就不是正常的中介活动,而是助纣为虐,为恶意闭店逃脱责任。

“职业闭店人”往往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在善后工作中,甚至对那些恶意闭店者宣称:“公司法人、股东都不是你们的,跟你没关系了。”但法律责任又岂是换个法定代表人就能免除的?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合伙企业法则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因此,需要各方协作及时堵住漏洞。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闭店行为的监管,尤其要关注那些经营业绩不佳,同时又存在大量预收款项的商家,防止其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来逃避债务。另一方面,要对“职业闭店人”行为予以坚决打击,防止其借中介的名义收割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债务人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被“职业闭店人”的花言巧语所蒙蔽。

“职业闭店人”治理的三个维度

■ 薛 军

“职业闭店人”之所以如此操作,在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其收费采取提成模式,以帮助闭店商家获取的利益为基础,因此在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的问题上,“职业闭店人”与作为其服务对象的逃避责任的商家,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职业闭店人”群体的出现,可能会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破坏市场环境等严重后果,因此需要予以有效治理。在治理“职业闭店人”导致的各种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三个维度的问题:

第一个是事实的维度。要针对具体事实和行为,进行法律层面上的准确定性。事实上,有的所谓的“职业闭店人”提供的是合法的法律或业务咨询服务。如果商家经营不善考虑退出,向第三方专业人士寻求咨询帮助,那么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的活动,则属于正常的服务活动,不宜一刀切地予以否定性评价。只有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帮助、教唆商家从事不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才属于不法行为的共同行为人,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个是法律定性的维度。对于“职业闭店人”从事的相关行为,要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予以准确定性。根据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如果“职业闭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委托从事的行为违法违规,仍然从事相关协助帮助行为,那么属于共同行为人,相关行为如果给他人造成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相关行为构成犯罪,则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如果“职业闭店人”已经明知企业经营无以为继,仍然教唆企业隐瞒消费者,大量收取预付费,然后卷款跑路,这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提前布局变更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让实际的经营者获得利益却逃避责任,这种行为则涉及包括公司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原公司经营者涉嫌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公司负责人属于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不产生效力,仍然需要作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只要通过准确适用现行法律规定,不良商家和“职业闭店人”妄图找“背债人”逃废债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第三个是系统治理的维度。“职业闭店人”之所以在培训、美容、健身等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主要是因为在这种模式下,经营者会提前收取消费者预付的资金,但相关的服务并没有提供,因此商家有动力通过闭店跑路的方式来侵占消费者的预付款。相关“职业闭店人”的各种违法操作,也就有了施展的空间。就此而言,要治理职业闭店人,必须追溯问题的源头,即稳妥处理预付式消费中的资金安全问题。如何在尊重经营者市场经营活动自由、防范预付式消费模式固有风险的前提下,找到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国家立法以及地方立法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如有的地方在立法中提出要建立统一的资金监管平台。这些立法规定实施效果如何,需要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并不断予以完善。

治理“职业闭店人”的上述三重维度,其实也是我们基于法治精神,去处理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常要遵循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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